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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外交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毫不放松做好外防输入工作,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切实维护船员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
  (一)外交、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海关、移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制定针对海员的境外遣返保障和入境通关政策,设立专门入境、隔离、救助通道,保障我国海员境外下地回国和入境畅通,督促指导驻外使(领)馆、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各项制度,积极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和船员权益保障工作。
  (二)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好到港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安全有序做好船员换班和伤病船员救助等工作,积极组织当地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海关、移民等部门,安排专门力量,加强对入境船员的管理和服务,为船员接种疫苗创造条件、做好保障,有效控制潜在的疫情风险。
  (三)各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是船舶船员疫情防控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持续完善船舶船员防疫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和远端防控举措,加强船员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培训,有效指导船舶、督促船员做好在船和生产作业期间的自我防护,配足配齐船上防护设施设备和防疫物资,保障船舶物料、船员膳食和生活必需品供给。
  (四)各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要督促指导船舶、船员按照相关防疫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高防控意识,增强防控能力,严格遵守地方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自2022年2月15日起,疫情防控期间,拟入境并计划在境内港口换班的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境外最后一港口前,所有在船船员应进行新冠病毒检测,检测呈阳性的船员及时就近治疗;同时,在航行途中,要按照高危人群处理方法,落实船员定期检测制度和检测呈阳性情况下的紧急隔离及在船救治具体措施,避免扩大感染范围,降低船员带疫来华风险;船舶应将检测信息连同进出口岸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至拟靠第一入境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员健康情况有异常的,船舶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第一入境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处置。新冠病毒检测应优先选用核酸检测。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五)对于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下船船员,海关要严格实施采样检测。对于不下船船员,检疫有异常的及其密切接触者、船舶申请改为经营境内运输的、14天内在境外换班上船的,海关实施采样检测;对港口运营单位通过书面方式承诺船员和登轮作业人员有效防护并避免不必要接触的,经报地方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后,入境港海关可不对14天内在境外换班上船的不下船船员进行采样检测。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修造船厂疫情防控的指导,确需实施修理的国际航行船舶在停靠第一港时,海关对全部船员采样检测;维修期间,由维修港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确定修船船员的核酸检测频次,并组织实施采样检测。
  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指定相关机构及时将海关检疫发现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有发热和呼吸道等症状及核酸检测阳性船员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上述船员不能下船或确需返船的,经船长申请,由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应在船上做好个人防护后立即离境。   二、切实做好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换班工作
  (一)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按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换班操作要求》(附件1),制定船员换班工作具体流程和要求,明确首问责任制,对船方提出的船员换班申请应予以及时落实,不得以“中外船员混派”“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时限不符合要求”“来自境外疫情高发地区”等理由拒绝或拖延船员换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换班的(如本地区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等),其他港口不得以“非第一入境港”等理由拒绝或拖延船员换班。
  (二)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综合分析研判本地区船员换班情况,统筹配置满足换班下船集中隔离船员所需的医院、场所、床位、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等资源,切实保障合理的船员换班和疫苗接种需求,实现“应换尽换”“应接尽接”。
  (三)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将本辖区船员换班申请程序和要求、隔离资源配置及使用、核酸检测能力以及保障船员换班专班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报上一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相应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汇总后,于2022年2月1日前报交通运输部统一对外公布。
  (四)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关心关爱船员,为换班船员顺利安全回国入境等提供保障服务。各地应将国际航行船舶在境内港口换班下船船员按照入境人员进行管理,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的规定,在入境地实施14天集中隔离,解除隔离后在居住地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落实核酸检测、健康管理等相关要求。如国家对入境人员隔离政策进行调整的,按最新要求执行。   三、切实做好伤病船员救助工作
  (一)各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按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要求》(附件2)制定伤病船员救助具体工作流程、要求及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布;积极就地、及时、有效做好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二)各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按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要求》,切实做好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工作。   四、严格防控监督和责任落实
  (一)各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本地区口岸疫情防控、船员换班和伤病船员救助工作的督导,依法科学、精准防控;要强化闭环管理,分区分级、从严从紧抓好口岸疫情防控关键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管控,不留隐患;要全面落实船员换班和伤病船员救助政策,确保口岸管理、船员换班和伤病救助安全有序畅通,为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提供保障。
  (二)外交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局等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及时通报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有关信息,认真评估总结,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协同推动疫情期间船舶船员疫情防控、船员换班、伤病船员救助等工作有效开展。
  (三)将落实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船员换班和伤病救助等工作情况,纳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外防输入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对落实不力的,按常态化疫情防控监督检查有关要求处理。   五、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等工作
  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及时公布口岸疫情信息,切实做好口岸疫情防控、船员换班和伤病船员救助等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口岸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口岸一线人员防范意识。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要注意排查和化解涉船舶疫情、船员换班、伤病船员救助等矛盾,指导船员通过合理途径反映相关诉求,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换班操作要求
  2.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要求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1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换班操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措施   (一)国际航行船舶要参照现行《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做好疫情防控,实行在船封闭管理。靠港或锚泊期间,除正常的中国籍船员换班、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等之外,尽量不安排船员上岸活动;严格限制登轮外来人员活动区域,严禁无关人员上下船。   (二)严格落实船长负责制,加强在船船员健康状况监测,每日不少于两次对船员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连续记录;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报告。   (三)船员在换班全过程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在隔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隔离规定,并定时按规定向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报告每日健康状况。   (四)船员健康状况异常、换班上下船过程中出现健康异常状况或经海关卫生检疫有异常的,应当立即暂停本次换班,并通报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由地方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开展处置。对被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的船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各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及时了解出入境口岸涉外疫情防控要求,有效落实船舶在港作业和船员换班期间疫情防控和个人防护措施,按照“一船一议一方案”,提前研判风险,指定专班专人负责,协同地方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做好船员换班工作,确保安全、有序开展船员换班,尽最大可能降低境外疫情输入风险。
  二、认真做好境内港口船员换班上下船操作程序   (六)船员换班上船。
  1.航运公司或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换班上船计划》,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拟换班上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拟任职务、换班船舶、健康状况、疫苗接种信息、上船时间、船舶下一目的港、抵达换班地的交通方式、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2.航运公司或船员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安排已完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船员换班上船,并确保船员换班上船前至少14天健康状况正常,并督促船员做好个人防护。
  3.航运公司或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船员换班上船前,按要求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换班上船计划》、换班上船船员14天内的行程码和健康码以及抵达登轮港口或换班上船前72小时内的核酸检测报告(电子版)等相关材料提交换班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明确的责任部门或机制,经准许后船员可换班上船。
  4.航运公司或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做好船员上船前的交通保障等工作。   (七)船员换班离船。
  1.航运公司或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换班离船计划》,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拟换班离船船员名单、船上职务、身份证号码、所在船舶、健康状况、防护措施、离船时间、目的地、返程交通方式、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2.航运公司或船员服务机构应当指导船员在船做好个人防护,每天检测体温(不少于两次),船员本人应当认真填写《船员船上健康记录登记表》(见附表),并签字承诺属实,由船长审核签字确认,船长的登记记录由大副或者其他船上高级船员审核签字确认。
  3.航运公司或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督促拟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在预计抵达港口或锚地48小时前,向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报告在船船员健康信息,航行时间不足48小时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时立即报告;应当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换班离船计划》《船员船上健康记录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换班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明确的责任部门或机制。
  4.船员换班下船后,应当在入境地按有关要求进行隔离,隔离期间每天向航运公司或船员服务机构报告健康情况。
  附表:船员船上健康记录登记表
  附表
  船员船上健康记录登记表

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 公司签章:

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船舶名称:

船员姓名: 身份证号: 船上职务: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本人承诺,所记录事项属实。

船员签字: 日期:

审核签字:

日期

体温检测

时间

(上、下午)

体温记录

健康状况(正常,发热、咳嗽、鼻塞、流涕、咽痛、乏力、呼吸困难、腹泻、腹痛、嗅味觉减退)

防护措施(已采取/未采取)

备注


  附件2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要求
  一、船员在我国境内港口出现伤病情况处置要求
  (一)船舶请求救助时,对在我国境内港口出现伤病的船员,无论是否属于“四类人员”,各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均应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转运至港口所在地相关医疗机构就诊,保障船员及时得到救助。在接到船舶救助请求后,所属辖区海(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掌握船上需救助船员的信息,以及所有在船船员健康状况,按程序向海关、边防(移民)、卫生健康、地方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上是否存在疫情的确认工作,以便在存在疫情情况下,对“四类人员”采取合理的救助处置方式。出现伤病船员未得到及时救治而威胁健康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按有关程序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海(水)上搜救中心根据相关应急处置程序做好救助行动的相关协调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按照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及时、稳妥对伤病船员进行救助。
  (三)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转运和救助过程中的水上交通秩序进行重点维护,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助工作。
  (四)涉及外国籍船舶和船员的,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情况做好对外国驻华使(领)馆通报工作。   二、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期间,在船船员伤病情况处置要求
  (一)中国籍船舶第一时间向航运公司报告,航运公司接报后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船舶同时可以按程序和相关国际指南申请远程医疗指导。
  (二)船员需要送岸紧急救助的,船舶可向我驻外相关使(领)馆报告求助,请使(领)馆根据船上求助需求、船员伤病情况和当地医疗条件,协调当地政府及医疗部门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卫生条例》等规定的国际义务,救助伤病船员。航运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三)航运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驻外使(领)馆做好伤病船员救助处置工作,督促航运公司为伤病船员提供紧急救助所必需的保障,海事管理机构予以配合。
  (四)若船舶发现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例,且沿岸国或港口国拒绝提供紧急救助情况下,由航运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交通运输部及时通报外交部,通过外交渠道敦促外方就近安排伤病船员实施紧急救助;船舶、船员可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规定向当地港口当局求助。   三、外国籍船舶在境外期间,在船中国籍船员伤病情况处置要求
  (一)船员服务机构接报后,应先与船东(船舶经营人)联系,要求船东(船舶经营人)履行主体责任,做好伤病船员救助及相关协调工作。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船员服务机构及时向我驻外相关使(领)馆报告求助,并将有关情况向船员服务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船员服务机构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驻外使(领)馆做好伤病船员救助处置工作,督促船员服务机构为伤病船员提供紧急救助所必需的保障,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予以配合。
  (三)若船舶发现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且在沿岸国或港口国拒绝提供紧急救助情况下,由船员服务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交通运输部及时通报外交部和船旗国主管机关,通过外交渠道敦促外方就近安排伤病船员实施紧急救助;船舶、船员也可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规定向当地港口当局求助。
  “四类人员”系指新冠肺炎感染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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