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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社〔202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新冠病毒疫苗附条件上市后,对本轮(2021年2月6日起,截止时间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规定)疫苗接种实施居民免费。在受种者知情自愿同意的前提下,疫苗及接种费用由医保基金负担,财政对医保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前期重点人群接种,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安排费用保障。为支持各地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工作的重要性
  有序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科学分析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有力阻断病毒传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实现经济社会秩序持续全面好转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实现经济社会秩序持续全面好转、促进医保基金长期可持续运行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落地见效。   二、财政对医保基金的补助办法及分担机制
  财政按照经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审核确认的实际接种疫苗及接种费用的30%对医保基金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补助医保基金部分实行分档补助。其中,对东部地区按30%补助,对中部地区按40%补助,对西部地区按50%补助。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办法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统筹研究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一年度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在报经省级财政、医保部门批准后提高财政补助比例,确保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待遇支付。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机制
  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支持医保基金开展疫苗免费接种的补助资金,通过“体制结算--疫情防控补助资金”安排下达,在本轮疫苗接种期间,每半年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一次。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用于对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补助。结算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初审环节。
  各省(区、市)卫生健康委应按要求分别汇总本地2021年2月6日-6月30日、7月1日-12月31日和2022年1月1日-6月30日的接种信息并进行审核;同级医保局及时对同时段本地医保基金应结算疫苗及接种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同级财政厅(局)及时汇总审核同时段本地财政补助情况,并牵头初审工作。
  (二)复审环节。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会同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2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报送经三部门初审后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详见附件)、初审意见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地接种信息、疫苗价格、疫苗及接种费用支出数据、医保基金支出和结余情况、地方财政补助情况、分市县或统筹区明细数据等)。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审核意见写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监管局审核以非现场审核为主,必要时可采取抽查的方式开展现场审核。为确保审核进度,监管局可在疫苗接种工作开展过程中提前介入。
  (三)终审环节。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分别于2021年8月底、2022年2月底和8月底前联合向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经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的结算申请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收到地方报送的经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的结算申请表后,将联合进行终审,终审结果作为结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依据。
  如本轮疫苗接种工作截止时间晚于2022年6月30日,该时点以后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工作另行通知。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下达中央财政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将指标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同时督促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及时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做到既确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又确保疫苗及接种费用正常支付。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医保局对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督导。医保基金运行压力较大的统筹地区,可先行预拨部分财政补助资金。
  各省(区、市)财政、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初审后的结算申请表、初审意见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并根据各自职责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其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接种人次数、疫苗及接种费用总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医保部门负责医保基金支付的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和医保基金结余的真实性、准确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时,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发现类似情况时,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开展审核工作,按要求报送结算申请表及明细资料,根据审核情况及时补充材料。
  各级财政、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XXX省(区、市)XXX年X月X日-X月X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财 政 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4月2日

  附件:
  XXX省(区、市)XXX年X月X日-X月X日
  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卫生健康部门(公章): 医保部门(公章): 财政部门(公章):
填报单位接种人次数 (人次)疫苗费用总额(万元)接种费用总额(万元)医保基金应支出金额(万元)财政应补助金额(万元)本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万元)备注
(1)(2)(3)(4)=(2)+(3)(5)(6)=(5)×中央财政补助比例
XXX省(区、市)
财政部XXX监管局

  监管局(公章):
  注:1.接种人次数为疾控部门提供的经审核的XXX年X月X日-X月X日期间本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接种单位实际接种人次数。
  2.疫苗费用总额=Σ(实际每批次疫苗接种人次数×每批次疫苗价格)。其中,每剂次灭活疫苗价格不超过国家医保局议定的价格,其他技术路线的疫苗人均费用不高于灭活疫苗。
  3.接种费用总额=Σ(新冠疫苗单剂接种费用×对应的接种人次数)。其中,每剂次接种费用不超过10元(含注射器)。
  4.财政应补助金额=Σ(医保基金应支出金额×财政补助比例)。
  5.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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