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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关于新冠病毒疫苗按“剂”折算数量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关于新冠病毒疫苗按“剂”折算数量有关事项的通知
(统计函〔2021〕66号)


各直属海关:
  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确保一支多剂封装报验状态下的疫苗统计准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1月1日起,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进出口企业需要在备注栏填报按照“剂”折算的数量,成交计量单位与成交数量仍然按照当前规定填报。涉及商品编码“3002.2000.11”(即新型冠状病毒制剂)和“3002.2000.19”(即新型冠状病原液)。商品编码“3002.2000.19”不再在备注栏中填报按“支”折算的数量。单一窗口将同步相应增加填报提示。   二、请各海关继续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进出口申报数据的审核,确保报关单各栏目填报准确。审核中发现差错的,或者未按照要求在备注栏填报按照“剂”折算的数量的,请及时联系企业更正或者补充填报,并将有关情况通过业务网邮件告知统计分析司、卫生检疫司联系人。   三、请北京、天津、沈阳、长春、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南昌、武汉、长沙、深圳、拱北、海口、成都、昆明海关按照附件名单提前联系企业,告知按“剂”折算数量的申报要求,确保11月1日起完整申报。   四、统计分析司将于11月5日将今年前10个月结关的新冠病毒疫苗制剂及原液申报表发送至上述海关统计分析处,请联系企业对按“剂”折算的数量进行复核确认,于11月15日前反馈统计司。   五、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统计分析司、卫生检疫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新冠病毒疫苗出口企业名单
海关总署统计司
  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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