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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72号——防止新城疫疫情传入我国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572号)


  2005年11月4日,丹麦兽医与食品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其国内一家种禽场发生新城疫疫情。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丹麦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丹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从丹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10月21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对10月21日前启运的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新城疫检测,检验结果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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