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发〔201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部属各高等院校:
多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方面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近年学校特别是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艾滋病防控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些地方学生艾滋病疫情上升较快,传播途径以男性同性性传播为主,部门间疫情信息沟通不畅,部分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不到位,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现通知如下。
建立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
各地要在健全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工作会商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学校学生艾滋病疫情情况,共同分析疫情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防控工作的对策与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当地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会议、疫情通报等方式,定期向有关学校通报本校学生艾滋病疫情。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作,共同采取防控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提高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和针对性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要求,切实落实各项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措施,特别要认真落实初中学段6课时、高中学段4课时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时间,认真落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发放预防艾滋病教育处方、在入学教育中开展不少于1课时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等任务,确保高校每学年每个在校学生不少于1课时预防艾滋病专题讲座时间。
各地要将预防艾滋病教育与性健康教育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适合不同学段学生身心发育、认知能力的性健康教育内容和方式,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效果。要注重发挥家长在学生形成正确价值观和性观念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共同努力,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
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教务、学生工作、共青团组织、校医院等部门共同推进预防艾滋病教育的工作机制,要明确牵头单位,确保工作到位。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艾滋病防控工作的积极性,发挥青年志愿者作用,支持学生社团、大学生青年志愿者,通过同伴教育、健康咨询等形式,传播预防艾滋病知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将学生参与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统筹纳入学生志愿者服务管理,在资金、场所等方面提供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给予技术支持。
各省(区、市)要在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目标,通过典型案例,提高教育的有效性,探索预防艾滋病知识的普及教育与针对有特殊需求学生的干预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教育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选择部分高校开展试点工作。 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行为干预的服务工作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合理设置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为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免费咨询检测服务,方便有意愿的学生寻求咨询检测。学校要向学生提供咨询检测点的分布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有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学生主动寻求咨询检测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学校协助下,针对有男性同性性行为的学生开展行为干预工作,通过减低危害和同伴教育,降低感染艾滋病的风险;对于发现的感染艾滋病学生,及时提供告知、心理咨询服务,加强随访管理,防止艾滋病进一步传播;对于符合治疗标准的学生艾滋病病人,医疗机构要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强化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保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学校预防艾滋病工作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建立学校艾滋病防控专家指导组,为学校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咨询服务。要落实防控责任,定期对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进行督查,及时通报考核和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纳入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给予指导和技术支持。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教育及性健康教育等内容统筹纳入相关学科教师培训内容,强化其责任意识,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适宜教学材料,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开展提供支持。要发挥教学研究机构及行业学会的作用,多途径、多形式组织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教研和宣传教育活动,制作教学用多媒体课件,提高预防艾滋病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效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教育部将对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5日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