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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2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24号)有关规定,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65110060007,具体资金分配情况见附件),用于对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的补助。该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分配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确保按规定使用。同时,加快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进度,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发文后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超过2021年12月31日),将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医保基金运行压力较大、已先行预拨部分补助资金的统筹地区,要做好资金对账和结算工作。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于2021年底前将相关指标发文和拨付凭证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报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见附件2),并将统筹地区指标发文和拨付凭证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附件:
  1.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
  2.____省(区、市)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表
财 政 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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