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 发文字号: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2〕244号
- 公布日期:2022.12.15
- 施行日期:2022.12.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防疫检疫 疫情防控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2〕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中医药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疫情期间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使用管理,促进分级诊疗,进一步满足儿童就医和用药需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获得审批或备案的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可以在辖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评估,选择疗效确切、质量可控、安全稳定的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进行调剂使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调剂使用申请实施快速审批,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调出使用的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质量负主体责任,加强对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指导,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使其掌握调剂制剂的适应症、禁忌、用法用量及常见不良反应等,并加强监测,确保用药安全。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制剂,并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不断加强药事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
2022年12月15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