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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建设局:
  为加强对全国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改造工作的指导,现将《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和《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示范图》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
    2: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示范图(略)
                          卫生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一、总则
  1.为配合各地改、扩建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的需要编写本设计要则。
  2.制定本要则的目的是:严格控制院内交叉感染;严防污染环境。从硬件设施方面为一线医护工作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为患者提供舒适便捷的就医环境;为社会提供不污染周围环境的传染病医院。
  3.本要则编写的依据为卫生部2003年5月4日颁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并参考烈性传染病区相关技术措施。
  4.本要则适用于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的改、扩建。新建可参照执行。   二、选址
  1.选择改造医院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尽量避开城市人口稠密区,如学校、住宅区、水源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重要设施,选择地势较高,地质稳定平坦地段,尽可能在城市区域常年主导下风向。
  2. 为方便使用,节省投资,应考虑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基础设施;交通方便,附近有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现成公用设施。   三、总平面
  1.严格分区,合理布置。
  各医院根据需要分设限制区及隔离区。
  限制区--安排为一线服务的医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的居住生活设施。相应的基本后勤保障用房包括:药房、中心供应室、环氧乙烷灭菌室、各类库房,洗衣房、营养厨房、锅炉房、配套卫生通过室,供氧站等。
  隔离区--安排接诊区、检验、X线、CT等医技科室区、疑似病区、确诊病区、重症监护病区、病理解剖室、空气吸引机房、医用垃圾焚烧装置(如该地区有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的可不单建)、太平间以及污水处理站。如需要设立手术室,应设在该区。
  2.严格流线,互不交叉。
  组织好医院人流、物流、车流是医院建设的首要前提,在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院中必须严格规定人流、物流、车流的清洁与污染路线流程,洁污路线相互分开,互不交叉。
  3.为控制交叉感染,各建筑物之间应保持必要间距,减少密度,确保自然通风。限制区及隔离区相互之间间隔建议30m左右,各病幢间距建议20~25m。如果达不到要求,尽可能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
  4.院区其他设施
  液氧站或汇流排间可设置在限制区内,便于液氧槽车或气瓶车运送补充。
  中心供应室、环氧乙烷灭菌室、可设在限制区与隔离区的交界处,收污物口在隔离区边缘,发放口在限制区域内。
  空气吸引机房相对独立,位置应考虑方便维修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与维护管理。
  污水处理站根据具体条件可设置在院区隔离区边缘地段,便于管理与定期化验。
  医用垃圾焚烧炉位置及烟囱高度必须满足环保要求,建议设在主导风向下风区域,并尽可能远离居民区。
  太平间根据接收能力确定柜位,可与医用垃圾焚烧炉自成一区布置。
  汽车清洗消毒场应在院区出入口附近设置,以便对进出院区车辆实施清洁消毒。   四、隔离区平面布置原则
  隔离区视收治病人数量确定其建设规模。疑似病区和确诊病区要分别设立。洁净通道和污染通道必须分别设置,并遵循接诊-检查(医技科室)-治疗(病房)-监护(ICU)的流程安排房屋布局。
  医务人员按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的工作流程布置工作区域,每进入一级区域,必须设通过式更衣场所。
  1.接诊区
  根据功能确定设置内容。
  2.医技科室(检查)
  各功能检查科室的出入口必须设强制卫生通过室。
  检验后的废弃物应由专用密闭容器收集,通过污染通道送至焚烧炉或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集中焚烧。
  3.护理单元(治疗)
  1)每护理单元(病区)设20间病房为宜。
  疑似病人 1人/间、确诊病人 2-3人/间,设置氧气、吸引等床头治疗设施、呼叫、对讲、照明设施。床边应有足够放置床边X光机、呼吸机等设备的空间。所有病房均带独立卫生间,设大便器、淋浴器、流动水洗手设施等。
  2)医务人员及病患者应分别使用不同通道。
  医务人员使用医务人员工作走廊(清洁区)及病区内走廊(半污染区),医务人员进出病区须经强制卫生通过室,通过室应包括:更衣室、淋浴室及厕所等卫生设施。医务人员由病区走廊进出病房需经缓冲间,缓冲间应设流动水洗手设施、错位门。患者通过外围走廊(污染通道)进入病房。
  医务人员走廊与各病房间设双门密闭传递窗,用于为患者传递食物、药物等。
  3)食物传送。
  患者餐饮由限制区营养厨房加工后经工作通道,分送至各病区。餐车不进入病区。在开水配餐间设传递窗接收,另用病区内餐车分送,使用一次性餐具。
  4)污物。
  病患者污物及其他污染废弃物,由病区各病房的污染通道收集密封后送至污物间集中,再转运至焚烧炉或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焚烧,污物间均为外开门。
  4. 重症监护室(ICU)
  重症监护室(ICU)的出入口必须设强制卫生通过室。
  重症监护室(ICU)内不设护士值班室,医务人员工作室与监护室间设大面积玻璃观察窗或远程监护设备。
  重症监护室(ICU)旁设置专用污物污洗间,污洗污物间为通过式房屋,一端以门与重症监护室(ICU)分隔,另一端要直接对污染通道。
  5.手术室
  手术室设刷手间、敷料器材间、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消毒室,并按一般要求配置设备,出入口必须设强制卫生通过室。   五、暖通
  1.所有区域,必须具备自然通风的条件。
  2.所有区域,严禁使用中央空调。
  3.有条件的单位可安装建设部推荐的简易负压病房的排风机组。   六、 给排水
  1.应充分考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过程的用水量。
  2.医护人员使用的洗手盆、洗脸盆、化验盆等均应采用非接触龙头,感应开关;小便器应采用感应开关,大便器应采用脚塌开关或感应开关。
  3.除淋浴、拖布池等必须设置地漏的场所外,其它用水点尽可能不设地漏。各排水点应有良好的水封。
  4.支管检修阀门,外网分段检修阀门应设置在工作人员的清洁区内。
  5.污水外网宜全封闭,在管网适当位置加伸顶通气管(避开交通道路及空调取风口),并定期消毒。
  6. 化粪池应设加药消毒装置。
  7.污水处理:加氯消毒是必须的,接触消毒池有效停留时间不小于3小时。其它处理视城市污水系统完善程度确定。
  8.每个护理单元应单独设置开水器。
  9.消防系统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如室内无条件设置,室外消火栓应加密设置。灭火器应按规范设置。   七、电气
  1.保证双路10kV电源供电,两路均能为100%负荷供电,且一路检修或故障时,另一路不断电。
  2.ICU、手术部配电负荷采用双路电源末端互投自动控制。
  3.消防应急照明电源采用双路电源末端互投自动控制或采用自带蓄电池灯具且供电时间>30min,或采用自发光材料作出口指示和疏散指示灯。
  4.吸引、污水处理、焚烧炉、中心供应、太平间、检验化验等用电负荷均采用专线供电。
  5.空调负荷用电采用专用变压器,与配电照明变压器分开。
  6.通风负荷用专线供电,宜在护士站集中控制。
  7.紫外线消毒灯每间病房设置1个,走廊每4米设置1个,治疗室、ICU、手术室均设置紫外线消毒灯,与其它照明灯分别用开关控制。
  8.配管线槽或桥架穿越隔墙处应密封处理,防止交叉感染。
  9.设置医护呼叫对讲系统、电话系统或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10.采用TN-S系统,PE线与N线严格分开。   八、医疗气体
  各病房应配置中心供氧、中心吸引接口。
  根据规模条件设置液氧站或汇流排,站房可设于限制区内,方便液氧补充及氧气瓶更换。
  中心吸引站房可设于隔离区或限制区边界处,要考虑便于清理消毒及日常维修。   九、结构
  选择改造医院,必须注意结构安全,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十、消防
  合理布置室外消防通道,注意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包括埋设室外消火栓及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十一、环境保护
  应急设施应充分注意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对产生医院污物、污水、尸体等采取严格必要安全处理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十二、其他
  本要则未述及的各相关专业要求,应按照国家现有规范以及卫生部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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