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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债务融资工具定期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安排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债务融资工具定期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安排的通知
(中市协函[2020]229号)


各市场参与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现就受疫情影响发行人及信用增进机构(以下称“企业”)的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信息(以下称“430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安排通知如下:
  一、妥善做好430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一)鼓励企业克服疫情困难在2020年4月30日前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要求披露 430定期财务信息。企业受疫情影响预计确实难以按期披露430定期财务信息的,应在4月30日前披露延期公告。
  1.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430定期财务信息编制或审议的,应在延期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编制或审议的原因、编制与审议进展、预计披露时间、以及企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2.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完成审计工作的,应在延期公告中说明审计机构因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审计工作的原因、审计工作进展、预计披露时间以及企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3.企业尚无法确定预计披露时间的,应在延期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披露的原因、年报编制与审议工作进展、审计工作进展以及企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4.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使用公章的,应披露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延期公告,并在延期公告中就无法使用公章的原因与预计恢复时间等情况进行说明。企业公章使用恢复后,应及时补充披露加盖公章的延期公告。
  (二)企业在完成补充披露前,应积极接收投资人的问询,并至少每两周披露一次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工作进展公告(以下简称“进展公告”)。进展公告中应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对投资人问询的答复情况。
  如预计披露时间发生变化,应在进展公告中进行说明;前期未明确预计披露时间的,应在预计披露时间明确后的最近一期进展公告中披露。
  (三)企业应在预计披露时间内在银行间市场补充披露430定期财务信息,上述信息披露时间应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二、中介机构尽职履责
  (一)相关中介机构应继续做好合规督导与风险监测防范工作。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或约定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服务,持续监测督导企业430定期财务信息披露情况。
  (二)主承销商受疫情影响无法代企业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及时与交易商协会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联系,并委托北金所进行线下业务办理。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做好跟踪评级安排,对于因企业延期披露定期财务信息影响定期跟踪评级时限的情况,应于跟踪评级安排规定的披露时间前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公告,说明原因、计划披露时间、可能对受评对象及其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并留存相关记录、项目档案及情况说明材料。
  资产支持票据的定期信息披露安排参照执行。前期相关通知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
  交易商协会 于 雪 010-66539257
  许潇聿010-66539084
  北金所  王 昊 010-57896559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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