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English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编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四位流水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进口时间

年 月 日

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

缴款书

海关报关单(编号:______________)、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凭证号:______________),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元;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凭证号:______________),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款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元。

税款抵扣情况

经审核: 1.该纳税人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均未申报抵扣( )

2.该纳税人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税额未申报抵扣,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已申报抵扣( )

3.该纳税人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税额已申报抵扣,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额未申报抵扣( )

其他需要说

明的事项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局领导: (局章)

年 月 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