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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张文健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宝推荐


张文健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黔0122刑初8号
  公诉机关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健,曾用名张某2。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州省息烽县看守所。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20)00000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健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健在息烽县看守所远程视频室参加庭审,被告人张文健的指定辩护人刘某2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2月17日晚,息烽县西山镇林丰村支部书记刘某接到群众举报张文健聚集多人在家喝酒,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刘某安排该村远教员吴某1、村民组长王某到被告人张文健家进行劝导、疏散。吴某1、王某根据安排到张文健家告知张文健疫情防控期间不能聚会,督促聚会人员离开。吴某1、王某离开张文健家后,被告人张文健到吴某1家将门踢坏,进入客厅将海尔电视机摔坏离开。随即被告人张文健又回家拿了一把菜刀冲到吴某1家,威胁、恐吓吴某1及其家人,将不锈钢玻璃门砍坏强行进屋,被其随即赶到的父亲张某及吴某1按在地上,并将其菜刀抢走,被告人张文建从地上爬起后,被其朋友吕某拉上车往息烽方向走。后被告人张文健在水岭沟微信群中发语音辱骂、威胁吴某1。经息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某1被损坏的不锈钢玻璃门、海尔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515元。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文健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文健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文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
  被告人张文健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张文健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一致。同时查明,在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息烽县西山镇林丰村村委会通过张贴通告、播放广播、入户走访等方式进行宣传,要求不得开展聚餐活动。案发后,被告人张文健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张文健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何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1、李某、吴某2的陈述,被告人张文健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的电子数据,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疫情防控通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健在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违规组织多人聚餐,村干部吴某1等闻讯进行了劝阻后,被告人张文健为发泄情绪,持菜刀恐吓被害人吴某1及家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文健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文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文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思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祥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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