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案例 > 裁判文书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黄河诬告陷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宝推荐


黄河诬告陷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黔0403刑初50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河。2020年3月4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付某,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刑诉〔2020〕00000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河犯诬告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检察助理王晓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河及其辩护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1日,王某支付8.7万元向被告人黄河购买200只额温枪,黄河得款后,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傅某,并向傅某支付8万元购买200只额温枪。傅某因不能按时供货,经王某多次催要货款,傅某于2月25日23时55分左右如数将8万元货款分三次直接退还给王某,并将退款情况告知黄河,黄河得知后提醒王某核实退款情况。2月26日,黄河在明知王某已收到傅某退款的情况下,采用隐匿傅某已退货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段,捏造其被傅某诈骗8万元的事实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赶赴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将傅某抓获,并于2020年3月2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案发后,黄河将剩余货款7000元退还给王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王某、文某的证言,被害人傅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河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手机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河及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及在案证据均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河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隐匿重要证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被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被告人黄河不具有到案的主动性,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不宜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和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河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朝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代明雪
书记员周露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