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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黄益我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宝推荐


黄益我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闽0982刑初6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益我。因犯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四部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益我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依法审查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益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黄益我使用拉电网电击的方法在本市店下镇溪岩村贡洋自然村农田间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共捕获两只野猪,其中一只野猪已被其屠宰后运输至本市龙安桥头出售,另一只野猪因电击未死而被被告人黄益我驯养在店下镇溪岩村贡洋29号民房旁的养殖场内。经鉴定,被告人黄益我猎捕的野生动物野猪,属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另查明,福鼎市全境于2017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1日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2020年2月7日,福鼎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黄益我,并在其养殖场及住处内查获活体野猪等野生动物及相关猎捕工具铁丝、电铃等物。到案后,被告人黄益我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送的证人王某、柳某、黄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为证,且被告人黄益我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并具结认罪认罚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益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益我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益我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猎捕工具铁丝、电铃等物,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潘其雄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惠平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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