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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7日

  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2.4专家组
  2.5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3.2应急响应行动
  3.3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指挥
  3.4信息报告和发布
  3.5应急响应终止
  4.应急保障
  4.1通讯保障
  4.2队伍保障
  4.3药械保障
  4.4救治演练
  5.监督管理
  5.1宣传培训
  5.2公众参与
  5.3奖惩与责任
  6.附 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6.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1人(含)以上重伤的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1.4.1暴力或恐怖事件;
  1.4.2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1.4.3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厂房、矿山、压力容器)事件;
  1.4.4各种建筑物倒塌和各类滑坡事件;
  1.4.5核泄漏和核污染事件;
  1.4.6各种重大交通事故;
  1.4.7食物和化学物品等原因引起群体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
  1.4.8生物制品或化学物品或物理辐射物质泄漏,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人身伤害、饮用水污染或持久性污染的事件;
  1.4.9甲类传染病的发生或各类传染病等重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1.4.10其他对公众生命或健康(如学校、公共场所等人群密集地)构成严重威胁的各种突发意外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简称“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旅游外侨局、市红十字会、株洲军分区司令部、株洲市武警支队及株洲海关等有关单位(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由市卫生计生委分管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接受国务院、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2.2.2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起草预案,开通对外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制定有关预案、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质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及其他应急协调、管理工作;承办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制定有关预案,开通对外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制定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质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及其他应急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医疗救援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组织落实建设资金,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医疗救援应急服务体系。
  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医疗救援应急处置储备金、编制储备金启动预案专项资金,并做好财政资金的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信委组织协调市各基础电信营运企业,为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及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提供通讯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电力企业保障电力供应。
  市科技局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医疗救援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对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英勇献身人员的烈士认定及有关抚恤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置中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监督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待遇的落实工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通畅,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商务粮食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审核新闻发布口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市旅游外侨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的涉外涉侨工作。
  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株洲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军队有关医疗机构和技术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株洲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支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株洲海关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2.3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长由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4专家组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参与指定、修订和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出咨询建议、预案分级、技术指导和支持。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包括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治组、紧急转运组、隔离防护组、流行病调查组。
  2.5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包括现场伤员救治及转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等部门做好现场标识、分区及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应急响应和终止
  3.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3.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
  3.1.1.1一次事件伤亡3人以上、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3.1.1.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
  3.1.2.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1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3.1.2.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
  3.1.3.1一次事件伤亡2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3.1.3.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
  3.1.4.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露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3.1.4.2跨市、县(市、区)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2应急响应行动
  3.2.1Ⅳ级响应
  3.2.1.1Ⅳ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用蓝色表示: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3.2.1.2Ⅳ级响应行动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县市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市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向有关县市区通报。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快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
  3.2.2Ⅲ级响应
  3.2.2.1Ⅲ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用黄色表示: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3.2.2.2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响应,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
  3.2.3Ⅱ级响应
  3.2.3.1Ⅱ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用橙色表示: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3.2.3.2Ⅱ级响应行动
  凡属启动省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医疗卫生救援等措施。
  在省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规定启动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3.2.4Ⅰ级响应
  3.2.4.1Ⅰ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用红色表示: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3.2.4.2Ⅰ级响应行动
  凡属启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医疗卫生救援等措施。
  在国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规定启动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3.3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以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3.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迅速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分级、分区处理措施。
  3.3.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合理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3.3.2.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由现场医生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满足基本生命需要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迅速有针对性转往有关医疗机构。
  3.3.2.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3.2.3在运转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3.3.2.4在运转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3.3.2.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新闻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5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市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应急保障
  4.1通讯保障
  全市各急救网络医院要配备无线电话,设置医疗机构急诊科专线电话,确保本预案启动后应急医疗应急救援组或现场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医疗救治网络组织的联络通畅。
  4.2队伍保障
  要大力加强医疗救治人才资源储备,积极培养结构合理、训练有素、德才兼备的各类医疗救治人才,重点培养一批有知识、有技能、有实践经验、高素质的医疗救治人才,各级医疗机构特别需要加强复合型高素质现场应急医疗救治人才的培养。要创新医疗救治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和优化环境,着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才、干好事业的良好氛围,并切实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生活待遇,解决后顾之忧,稳定专业队伍。
  4.3药械保障
  要建立健全本市突发事件医疗救治药品器械等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要建立健全药品、救护设备、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应急物质的储备制度,平战结合,确保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所需的医药器械等物资的应急供应。
  4.4救治演练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援组每年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的模拟演练,确保掌握相关领域的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演练内容包括:疫情报告、应急指挥、现场处置、医疗救治、个人防护等,以不断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总体应急能力和水平。有关医疗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医疗救治演练。   5.监督管理
  5.1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救援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应急救援综合素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5.2公众参与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广泛社会参与、救助网络,形成全社会、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援的良好氛围。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演练组织部门应制定相应预案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5.3奖惩和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英勇献身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予相应抚恤;对因此而致病、致残、死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补助和抚恤。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预案,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应急救援组备案。市卫生计生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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