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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褒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褒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4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褒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日

关于褒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  2004年4月28日)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大力弘扬不畏艰险、救死扶伤和无私奉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藏政发〔2003〕79号)、《关于规范西藏自治区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意见》(藏人发〔2002〕32号)精神,现就褒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褒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我区实际出发,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大力表彰和奖励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一步激发全区广大干部职工热爱人民、服务人民的公仆情怀和艰苦奋斗、知难而进、不怕牺牲的拼搏精神,引导和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增强大局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努力为完成我区“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区域内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抽调的不在职的人员。   三、褒奖条件
  受褒奖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响应自治区党委、政府号召,积极投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第一线或重点部位,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勇挑重担,表现突出。
  (三)在发现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扩散、提高治愈率中,能迅速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四)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不怕困难,不怕牺牲,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做出重要贡献。   四、褒奖办法
  (一)年度考核优先评定优秀。属于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将其表现作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有突出贡献人员,年度考核中可不受优秀等次比例限制,优先评为优秀等次,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记功并授予荣誉称号。对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尤其在一线执行预防、诊治、检疫、科研和后勤安全保障等任务中,不顾个人安危,忠实履行职责,忘我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对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奖金1万元,由自治区财政厅专项列支。
  (三)享受特殊补贴等待遇。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属于在职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因工作需要抽调的不在职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国家工作人员在完成应急处理阶段性任务后,除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正常休假外,可再享受一定时间的疗养。因公受伤、致病的人员(含抽调的不在职人员),全额报销医疗费,并发给工作补贴和生活补助,所需费用从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优先安排培训深造。对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有关院校、函授院校成人招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出国培训、考察等方面优先安排。
  (五)优先培养使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经得起考验、成绩显著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提拔使用。有突出表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六)妥善处理因公牺牲人员的善后工作。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因公牺牲的人员,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可追授为革命烈士;是中共党员的,可追授为优秀共产党员。同时,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2〕71号)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生活困难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2〕72号)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五、组织领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局势稳定。各级政府要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褒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人员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及本意见确定的褒奖条件,通过广泛推荐、逐级评选,层层把关,真正把那些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评选出来,及时予以表彰奖励,以体现区党委、政府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和对全区各族人民的关心。
  各级人事、卫生、民政、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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