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郑州市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郑州市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郑市监文〔2020〕311号)
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
根据《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郑防控〔2020〕32号)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现就郑州市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零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由市局确定至少1家在市区内有连锁分店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每日记录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销售量并上报所在地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郑州本地出现新发新冠肺炎病例后,郑州辖区所有零售药店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均实施实名登记制度,统计信息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同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由疫情防控领导机构部署相关街道(乡镇)追踪核查发热等症状的病人并引导其及时就医。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利用零售药店药品计算机管理系统,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推动新冠肺炎疫情监测数据分析预警响应信息平台的建立,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局制定的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管理工作相关通知(具体文件号为:郑市监文〔2020〕34号、郑市监文〔2020〕37号、郑市监文〔2020〕87号)以及2020年3月23日印发的《郑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工作管理通知》均停止执行。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