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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鞍山市司法局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涉企执法检查相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司法局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涉企执法检查相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鞍司发〔2020〕12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涉企执法检查工作,鞍山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涉企执法检查相关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按时报送调整后的涉企检查计划。
  联系人:任建超,电话:18642210208
  2020年3月10日

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涉企执法检查相关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有关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辽宁省司法厅辽司发(2020)3号文件通知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现就规范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涉企执法检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
  加强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疫情防控执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落实应急行政执法提醒制度,及时查处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行为。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的行政检查应加大力度,随机检查,实施备案管理。发现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依法依规向公安机关移送。研究解决疫情防控重点执法领域执法问题,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按照鞍山市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20)1号文件的要求,加大疫情防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全面履行执法监督职能。   二、围绕复工复产,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支撑。
  合理使用行政裁量权,防止过度、简单、粗暴的现象发生。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经提醒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社会实际危害结果的,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企业和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复工复产企业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尽量采取说服教育、告知承诺、警告、现场责令改正等方式,及时加以制止。   三、推行“不见面检查”,创新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方式。
  创新疫情期间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利用已有的现代信息手段,实现智能化执法,做到网上检查、不见面、保安全,确保工作高效与合法相统一。有条件的部门可以通过无人机、机器人、远程摄像头等智能设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守法经营、社会信用好的企业优先采用“不见面检查”形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   四、积极引导,坚持风险防控和教育引导相结合原则。
  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要从讲政治、防风险、重大局的角度,认真评估防控执法风险。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的总体形势,选择最有利于防控阻击疫情、最有利于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最有利于惩治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措施。以教育为主、强制为辅,避免引发争执或者其他事端。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互联网适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积极引导、教育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法律规定。   五、执行“三项制度”,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检查程序。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杜绝以疫情防控为由,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涉企执法检查。依法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资料固定证据的作用,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必须履行法制审核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六、切实强化涉企执法协调监督,严格追责。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执法争议问题,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执法检查活动。推动充分运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等多种渠道,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复核回复涉及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执法活动的投诉举报。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配合纪检监察等机构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执法中出现的消极执法、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等执法不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腐败等问题依法严格追责。   七、及时调整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根据疫情防控的科学规律制定新方案。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和各地有序推进复工复产需要,各行政执法主体立即调整本年度涉企检查计划,将时间后移,于3月30日前完成重新报送工作。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协调指导行政执法单位重新调整编制2020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提交本级政府审议通过,及时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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