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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开复工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开复工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锦政发〔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锦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开复工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锦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开复工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根据《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辽政发〔2020〕6号)精神,结合锦州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全面落实辽政发〔2020〕6号文件精神

  1.对标对表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强化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工作效率,分工跟踪、对口衔接,尽最大努力,确保政策优势迅速转化为疫情防控优势、振兴发展优势。〔责任单位:市发改、财政、税务、人社、工信、卫健、住建、交通、科技、国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二,严格开复工管理   2.严格落实《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开复工规范》(锦疫指发〔2020〕14号)、《锦州市关于复工复产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锦疫指办发〔2020〕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严格开复工管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工信、住建、交通、国资、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做好企业开复工疫情防控。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三个有”和“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原则,建立开复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机制,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班组、到员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防控体系,切实做到企业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教育培训到位、物资储备到位、内部管理到位。〔责任单位:市卫健、工信、住建、交通、国资、商务、文旅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积极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开复工。全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开业。按照省市政府的开复工时间及相关要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要抓紧组织开工,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责任单位:市工信、住建、交通、卫健、国资、生态环境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5.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开复工帮扶机制。通过8890热线、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等方式,按照属地化原则,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困难和问题。对定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政府要求多生产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市发改、工信、财政、应急、卫健、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三,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6.推行线上平台审批和银行窗口自助办理,税务部门实施网上办税。〔责任单位:市审批、税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7.在应急状态下,对生产消毒夜、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快审快批,加强检测和监管服务,支持企业抓紧生产。〔责任单位:市审批、发改、工信、卫健、市场监管、检验检测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四,全力推进区域集中救治中心建设   8.在应急状态下,对辽宁(锦州)区域集中救治中心各项工程建设,实行容缺审批、跟踪服务,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加强安全生产,严格时间节点,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责任单位:市卫健、住建、财政、国资、交通、审批等部门,凌河区、太和区政府)
  第五,强化项目服务   9.主动与招资引资新落户的江苏等地企业联系对接,帮助解决员工就餐、住宿、交通等现实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经合、交通、工信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0.夯实项目管家制度,采取“一企一策”,加强各类要素保障,推进企业尽早开复工。〔责任单位:市发改、财政、税务、人社、营商、工信、商务、经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六,搞好政银企对接   1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确保银行贷款利率不高于上年,确保金融机构不抽贷、不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第七,严格政策兑现   12.切实落实民营企业各项奖补资金,坚决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工信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3.持续加大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欠款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责任单位:市工信、财政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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