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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辽源市委政法委、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等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中共辽源市委政法委、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辽源市人民检察院、辽源市公安局、辽源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从严处理,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人员或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区域的人员,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的;   三、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症状,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或拒绝接受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或治疗的;   四、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以故意逃避、欺骗隐瞒、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阻碍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防控措施的;   六、出入企事业机关单位、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   七、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八、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九、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身份核查、体温测量等防疫措施,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的;   十、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职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十一、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二、编造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三、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四、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五、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十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倒卖野生动物的;   十七、用工单位、商场酒店、建筑工地等违反相关规定开(复)工、违规组织人员聚集、未履行防疫告知义务引起疫情传播的;   十八、违反相关规定,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对疫情防控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九、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特此通告。
中共辽源市委政法委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辽源市公安局
辽源市司法局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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