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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杭州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杭州仲裁委员会特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请仲裁参与人优先使用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仲裁工作人员;确需提交仲裁材料的,建议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尽量避免当面提交,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二、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代理人等因纠纷需要向本委立案的,建议您优先选择邮寄立案,尽量避免现场立案或提交材料,减少外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
  立案电话联系方式:0571-88395924
  0571-82660821(萧山分会)   三、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委及分会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9日(农历正月初七至正月十六)的开庭、质证、调解等仲裁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相关经办秘书向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另行通知。   四、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的,可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   五、如因疫情原因导致开庭时间变更,相关仲裁秘书会提前告知各位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请各位仲裁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知悉。   六、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您与他人的健康,请确需到访我委及各分会的全体人员做好防护措施,佩戴口罩。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谅解。在此非常之期,杭州仲裁委员会祝愿您与家人平安健康。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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