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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及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及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广东省、深圳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本院自2020年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当事人、代理人需提交仲裁申请的,请先选择网上录入案件信息,并将案件材料邮寄至本院立案。在办案件需要提交案件材料的,请通过邮寄方式或者与办案秘书沟通后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尽量避免当面提交材料。如必须到现场提交材料的,请先进行预约。疫情防控期间,暂不接受未经预约直接到现场的立案申请或材料提交。   三、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15日的现场庭审及质证等安排全部延期,具体变更时间将由办案秘书根据仲裁庭的决定另行通知;2月15日以后的现场庭审及质证将视情况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期;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仲裁庭也可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或质证。   四、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需要联系立案秘书或办案秘书的,请选择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络;当事人、代理人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到本院的办公地点办理仲裁业务的,请提前致电预约。   五、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等仲裁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参与仲裁程序,如无法按时提交材料、参加庭审等,可申请延期提交或延期开庭。   六、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在办公场地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采取消毒、体温检测、要求相关人员佩戴口罩等卫生防护措施,并对来访人员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因疫情防控需要,需要进一步调整相关措施的,本院将按照规定办理,请予理解和配合。   七、党中央、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我院将严格按照相应规定办理,并另行公告。   八、如有其它问题,请致电本院进行咨询。
  值此非常时期,深圳国际仲裁院感谢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对特区国际仲裁的信任和支持,衷心祝愿您与家人平安健康。本院将在努力防控疫情的基础上全力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深圳国际仲裁院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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