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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已由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9日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9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精神,全力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举全市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疫情防控有关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应当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原则,坚持党建引领,采取管用有效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和家庭、个人防护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设立的与响应等级相对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采取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必要应对措施,发挥“最多跑一次” 机制作用,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建立完善市、县、乡、村和社区四级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和区、县(市)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化”手段,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村、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健康提示和人员健康监测,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同时做好相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对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管理服务要严格遵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科学有序专业地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三、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与省、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的解除,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   四、任何单位、个人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冠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铁路、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就近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或者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来)绍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四)了解疫情防护和相关健康教育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无关的聚会和集体活动;
  (五)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五、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病人救治需要。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本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
  发改、经信、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提供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六、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的要求,全面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及时制定企业复工导则和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的政策举措,推进企业有序复工,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高度重视各级各类学校疫情防控工作,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企业员工健康大数据平台,为返岗返工的企业员工提供精准在线健康服务。   七、充分发挥各类数字平台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   八、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瞒报、漏报、谎报,保障疫情数据信息规范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安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九、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全市各级人大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各级人大代表应当自觉发挥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引导全体市民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公民法定义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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