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政策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0〕22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京津冀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情况,经认真研究,现将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具体标准详见附件。该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相关部门将综合考虑检验技术发展进步和相关成本变化等因素,对项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报销政策仍按京医保发〔2020〕19号文件第二条执行。疾控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补偿标准按照本通知相应调整,其他财政保障政策仍按京医保发〔2020〕19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四、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台账统计及时结算,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五、本通知自2020年6月2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表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