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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5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5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舟普政办〔2021〕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普陀区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等5个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1.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舟山市普陀区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3.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4.舟山市普陀区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和应急预案
  5.舟山市普陀区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1
  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
  2.2 重大事件
  2.3 较大事件
  2.4 一般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管理机构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3.4 工作机制
  4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 监测
  4.2 报告
  4.3 评估
  4.4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抚恤
  6.3 责任追究
  6.4 征用补偿
  6.5 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5 法律保障
  7.6 督导考核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8.2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舟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及周边地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要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做好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依法管理,科学防治。区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规范、依法管理、审慎研判、果断决策;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推进科研创新,提升数字化、智能化防控水平,实现分区分级、精密智控。
  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加强宣传教育和社区动员,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全面准备,规范工作流程,统筹各方资源,做到防控措施科学有序。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和专家评估意见等,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事件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各镇、街道、管委会。
  2.1 特别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 腺鼠疫在区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向市外波及。
  2.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波及其他县(区)。
  3. 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再次流行。
  4. 区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泄露等事件。
  5.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且区内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全区公共卫生安全。
  6.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2.2 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腺鼠疫在区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市内其他县区。2.霍乱在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向市外波及且有扩散趋势。
  3.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其他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区,尚未造成扩散。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波及其他县区。
  6.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波及市外其他县(区)。
  8.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省政府、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重大事件。   2.3 较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 腺鼠疫在区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9例及以下。
  2. 霍乱在区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市外其他县(区)。
  3. 1周内我区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 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7. 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较大事件。   2.4 一般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霍乱在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一般事件。
  3.1 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政府应成立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 区应急指挥部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成立由区政府领导任总指挥的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班工作机制。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成立联防联控机制开展应对工作。
  3.1.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力量应对处置,迅速果断作出决策部署。
  (2)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市政府及其应急组织体系领导以及市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与相关县(区)联系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3)指导和要求各镇、街道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3.1.3 镇(街道)、功能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
  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3.2 日常管理机构
  3.2.1 工作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卫健局设立区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3.2.2 机构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 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
  3. 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议。
  4. 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5. 承担应急组织体系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4.1 应急指挥机制
  (1)各级政府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建立首席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高级别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级别、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3.4.2 联防联控机制
  (1)在落实各地政府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2)推进周边县(区)公共卫生合作,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时会商、战时会战、合作应对机制。
  (3)坚持把城乡社区作为防控工作的最前沿,建立健全乡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4)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3.4.3 监测预警机制
  (1)优化传染病和其他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建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独立、准确、及时向单位和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各单位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疾病风险提示后,应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3.4.4 精密智控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2)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化疫情防控工作,运用“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
  (4)建立覆盖时间、空间、人群的三维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测模型,构建涵盖传播指数、管控指数、风险指数等的公共卫生应急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5)推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大数据技术应用立法,保障公民隐私和网络安全。
  3.4.5 平战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能战。
  (2)提升全区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呼吸、中毒、核与辐射等八大卫生应急专业救治能力建设。
  (3)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4)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5)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战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3.4.6 “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维护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
  (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3.4.7 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同级医院、县域医共体派驻公共卫生专员,向医共体成员单位派驻指导员,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将公共卫生机构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加强全体医护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技能教育培训。
  (5)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4.1 监测
  4.1.1 立足常态,强化监测网络和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区法定传染病和事件监测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网络、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舆情监测及社会公众举报等监测网络。
  4.1.2 立足“四早”,保障监测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海关等单位完善事件监测技术方案和工作流程,做好针对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长期、连续、系统收集疾病与健康相关事件、危险因素的信息资料,认真核实甄别,分析其分布与动态变化。
  4.1.3 立足实践,动态调整监测方式和策略。创新监测手段和策略,提升监测效率和绩效,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在日常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4.2 报告
  4.2.1 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来源包括法定报告、症状监测、临床医生主动报告、舆情监测、公众举报等,遵循网络直报、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置的原则。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实施监督管理;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归口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4.2.2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政府和海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其他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如发现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形,应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
  4.2.3 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报告时限、程序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事件的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做好进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4.2.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事件及其风险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 评估
  4.3.1 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件的风险隐患。
  4.3.2 加强事件的风险识别,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4.3.3 加强事件的风险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客观的描述。
  4.3.4 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准则同步考虑对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利益相关方的配合程度、优先次序、成本效益等因素,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辅助决策和事件应对。
  4.3.5 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物流、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况,动态开展针对性的专题评估。   4.4 预警
  4.4.1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事件预警预测制度,及时发现事件发生的先兆,迅速采取措施,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根据事件可能波及的范围、对本区域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的预警。
  4.4.2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影响区域范围、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资源等因素,设定分级预警指标,预警指标应有适宜的、早期的敏感性。区级预警指标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按照省、市、县(区)的预警阈值依次递减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事件的预警指标,明确最低级别的预警线指标。
  4.4.3 建立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准确分析判断各种监测报告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事件发生的先兆及其可能的发展变化。
  4.4.4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事件防控实际需要确定。同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5.1 响应原则
  5.1.1 符合特别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省、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省、市政府要求我区启动区级Ⅰ级应急响应,则直接启动。
  5.1.2 符合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或符合较大事件标准的事件预后不好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省、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或省、市政府要求我区启动区级Ⅱ级应急响应,则直接启动。
  5.1.3 符合较大事件标准的事件或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预后不好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省、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或省、市政府要求我区启动区级Ⅲ级应急响应,则直接启动。
  5.1.4 符合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应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应急响应
  省、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省、市政府未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由区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启动区级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备案。根据事件性质,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省、市政府及省、市级有关部门支持。
  (1)区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区应急指挥部,区长任组长,必要时区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组建管控组、疾病防治组、舆情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综合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通信和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做好相关管控工作。
  (2)镇、街道、管委会应急响应。各镇、街道、管委会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Ⅱ级应急响应
  (1)区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区应急指挥部,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必要时区长任第一组长,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组建管控组、疾病防治组、舆情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综合组等工作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通信和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做好相关管控工作。
  (2)镇、街道、管委会应急响应。各镇、街道、管委会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应急响应
  (1)区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相关工作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或特定区域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做好相关管控工作。
  (2)镇、街道、管委会应急响应。各镇、街道、管委会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4 Ⅳ级应急响应
  (1)区政府应急响应。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做好相关管控工作。
  (2)镇、街道、管委会应急响应。各镇、街道、管委会在区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协调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政府可视情提高本地应急响应级别,强化工作措施,严防事件传播扩散,控制事件影响。   5.3 响应措施
  5.3.1 区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资源进行集成优化后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组织协调各部门利用储备资源和新技术、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应急监测、信息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溯源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平台共享,促进防控措施科学有序落实。建立跨区域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级以上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措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时,应快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其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时,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水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且可能引起事件时,根据自然灾害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实现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有机结合。区政府应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动态编制风险等级地图,根据评估结果在本行政区域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和指导复工复产复学等;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有关房屋、交通具以及设施设备。采取影响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应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市政府同意。中断交通干道的,应经省政府批准。
  (6)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加强“大数据+ 网格化”管理,应用“健康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密智控措施,健康人群可按防控工作要求正常生产生活。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港航、交通运输、民航、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和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地方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转送。
  (8)信息发布。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涉及疫情的数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及时发布事件防控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9)群防群控。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有关事件信息收集、查验、报告,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社会动员,注重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的积极作用。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及时提供社会公众心理援助。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事件风险评估、疫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政策建议,做好决策参谋。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追踪调查,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发布公众健康指引。整合动员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疾病防控、事件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及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
  (2)组织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公众健康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判,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或调整级别的建议。
  (3)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规范标准、应急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对辖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4)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件防控工作情况。
  (5)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恐慌。
  (6)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处置效果、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5.3.3 海关
  (1)境外发生事件时,海关应整合调动技术力量,做好口岸入境人员健康监测、病例筛查、应急处置及与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引发事件。境内发生事件时,做好口岸出境人员健康监测、病例筛查、应急处置及与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严防境内疫情输出引发事件。
  (2)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报送口岸事件信息和动态变化情况。
  (3)及时向公众发布口岸出入境防控措施及健康监测、个人防护具体要求。
  5.3.4 其他部门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主动按照属地职责、机构职能和部门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并完成由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防控工作任务。
  5.3.5 非事件发生地区
  如我区为未发生事件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范围,分析我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的风险评估和趋势研判。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信息等资源的储备,优化集成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落实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5.4.1 响应调整依据
  响应调整和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区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意见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4.2 响应调整原则
  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在专家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有关政府或部门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4.3 响应调整程序
  (1)Ⅰ级应急响应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后发布实施。
  (2)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其中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由区政府发布实施、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参照“5.1 响应原则”实施。
  (3)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终止应急响应的,报区政府备案后发布实施;提高响应级别的,参照“5.1 响应原则”实施。
  6.1 后期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及时组织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复盘和全面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形成评估报告报上级政府。   6.2 奖励抚恤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在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 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4 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制定我区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7.1 组织保障
  7.1.1 区政府加强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依法规范。
  7.1.2 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7.2 技术保障
  7.2.1 信息系统
  各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要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和5G等新技术应用于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大数据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应用的立法保障。
  7.2.2 专业机构
  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辐射救治、创(烧)伤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完善在线监测和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
  医疗机构建设应满足平战结合、应急响应扩容要求,具备快速腾空、平战转换能力和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建立应急后备医疗机构,建立分层次动员机制;对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等作出周密安排。
  7.2.3 卫生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各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依据职责组建相应应急队伍。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组建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创(烧)伤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辐射救治、心理危机干预等种类的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卫生应急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和常态化培训演练,提升卫生应急处置扩容能力。建立集成化、梯队化队伍管理模式,加强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的工作联动,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不断优化应急管理和协调联动机制。
  7.2.4 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演练的内容和对象应立足于实践,对标预案和情景构建,除了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后备处置队伍、志愿者队伍和社会救援组织、公众参与外,加大对政府领导、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指挥协调能力。按预案内容及流程开展培训演练,及时对培训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完善预案体系。
  7.2.5 科研和国际交流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技术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事件应急相关的科研攻关,做好技术储备。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引进先进理论、技术、方法和装备,提高事件应对能力与水平。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3.1 区政府按照我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规定,落实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经费。财政部门安排事件应急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7.3.2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
  7.3.3 建立应急生产供应渠道,推进紧缺医用应急物资的技术评审和生产审批。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4.1 通信管理部门积极向上级通信管理部门报告,并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预警、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
  7.4.2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来自疫区的人员、物资和车辆进行交通管制和检疫。   7.5 法律保障
  7.5.1 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损失和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7.5.2 区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定并不断完善应对事件的规章、制度,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7.6 督导考核
  区政府、各部门加强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各镇、街道、管委会和部门绩效考核。
  8.1 预案的制定
  8.1.1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1.2 各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附件1.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舟山市普陀区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点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舟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普陀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的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某种传染性疾病在短时间内发生大量的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且波及范围广、传播迅速,其发病强度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区政府决定采取应急处置的重大疫情。   三、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
  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点传染病在我区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
  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点传染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施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三)及时处置
  预防和控制重点传染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科学、有序、快速、高效。
  (四)属地管理
  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监督监测、疫情报告、疫情分析、医疗救治、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和全体居民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指挥。   四、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疫情预警
  根据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点传染病疫情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详见附件)。并相应采取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四级预警控制措施。
  (二)疫情报告
  重点传染病发生后,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疫情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重点传染病疫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核实。
  (三)疫情评估
  区卫健局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重点传染病疫情专家评估小组,对重点传染病疫情趋势情况进行评估,判定重点传染病的预警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   五、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一)预案启动
  当所发生的重点传染病疫情达到预警等级时区卫健局提出启动建议报区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二)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疫情时,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发生Ⅲ级、Ⅳ级疫情时,由区卫健局负责统一指挥处置,有关镇(街道)及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区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当重点传染病疫情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按照《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响应的降级与终止
  根据重点传染病疫情发展趋势、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区重点传染病疫情专家评估小组的评估建议,区卫健局适时向区政府提出响应降级与终止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降级和终止响应。   六、组织体系
  在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启动时,我区在普陀区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基础上成立区重点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区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区纪区监委、区港航分中心、沈家门海事处、电信普陀分公司、区人武部、驻普陀部队、武警、边防等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当发生I、Ⅱ级疫情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统一指挥、协调,发生Ⅲ级、Ⅳ级疫情时,由区卫健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
  (一)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与区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全区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二)各工作组的设置与职责
  1.疫情控制组
  组成单位由区卫健局、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组成。组长由区卫健局分管传染病防控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卫健局公卫科长、区疾控中心主任、区卫生监督所所长担任。主要职责:
  (1)组建防控应急队伍,落实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和调运;
  (2)开展各种重点传染病的日常监测、预警工作;
  (3)制定不同级别重点传染病的预警防控力量配置、调动、联络指挥方案;
  (4)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各种传染病的病因、流行特点、传播途径及流行因素等;
  (5)建立健全重点传染病报告网络,收集疫情资料,及时准确报告疫情;
  (6)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追踪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7)组织专家对重点传染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点传染病的预警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8)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培训;
  (9)负责重点传染病的调查、确认、处置、控制、评价和分析工作,为政府制定各项防控策略提供科学参考;
  (10)负责向区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11)负责疫点、疫区的终末消毒和相关部门的消毒技术指导工作;对各级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进行监督监测,减少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12)及时准确地预测、分析疫情和流行趋势,制定具有前瞻性的防控措施;
  (13)协助其他专业组开展防控工作。
  2.临床救治组
  由区卫健局、各医疗单位(包括120急救站)组成。组长由区卫健局分管医疗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卫健局医政科科长、普陀医院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
  (1)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重大疾病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诊时除采集病史外,要对病人的流行病学史进行调查;
  (2)积极救治病人,组织专家对疑难病人进行会诊,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
  (3)配合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开展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临床病历;
  (4)保证救治传染病病人的床位需求;落实隔离、消毒措施和医护人员自身保护工作,防止医源性和院内感染的发生;
  (5)协调120急救车转送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
  (6)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传染病医疗业务技术及法律法规培训;
  (7)加强医疗机构救治能力建设和卫生应急设备、物资、人力贮备。
  3.治安保卫及流动人口防控组
  由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文广旅体局、区经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流动人口管理局、各镇、街道、管委会组成。组长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住建局、区经信局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1)制定重点传染病应急控制治安管理办法、外来暂住人口登记和健康监测规定;
  (2)开展对建筑工地民工、文化娱乐场所服务人员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和健康行为教育;
  (3)开展流动人口聚集地和营业性娱乐场所的预防性消毒;
  (4)加强治安管理,组织群众进行治安联防,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依法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强制隔离;
  (6)在重点传染病发生后,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限制民工的流动范围,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管理;
  (7)正确引导游客掌握相应防病知识,保护游客安全,严禁组团赴疫区旅游。
  4.交通运输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港航分中心组成。组长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普陀交警大队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1)利用车站、码头和车载、船载宣传阵地向过往旅客进行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2)开展预防性消毒,保证车厢内环境卫生整洁和食品卫生安全;
  (3)制定重点传染病发生后交通管制办法和车辆调度计划,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交通顺畅,保证应急物资的及时运送;
  (4)在应急控制阶段负责实行交通管制和征集交通工具,实施交通检疫,对出入车辆进行检疫和消毒;设立临时隔离点,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就地隔离,并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环境整治组
  由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国卫办、区爱卫办组成。组长由区住建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国卫办、区爱卫办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1)推进渔农村的改水、改厕和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消灭“四害”活动;
  (2)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3)加强禽类养殖、流通各个环节管理,严格落实主城区禁止销售活禽规定和禽类“定点屠宰、杀白上市”规定,防止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生;
  (4)加强粪便、垃圾卫生管理,防止粪便、垃圾污染饮用水源和食物;
  (5)及时清运生活垃圾,落实医疗垃圾集中回收处置,做好传染病病人粪便、生活垃圾和感染性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6)治理河道、洼地和下水道,消除蚊蝇孳生地,大力开展灭蚊蝇活动;
  6.宣传教育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健康教育所组成。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文广旅体局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1)宣传国家有关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常规宣传、强化宣传、应急宣传各阶段的宣传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宣传普及防病知识,增强群众抵御各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结合防病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
  (3)对在校学生进行防病科普知识教育,改变其不良卫生行为和习惯,将各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方法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4)落实学校(托幼机构)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加强学校(托幼机构)晨午检和因病缺勤追踪登记工作,每日通过网络专用平台进行报告;
  (5)根据疫情适时实施学校停课、休课;
  (6)关注社会舆情,收集群众反映,平息社会谣传,保证社会安定。
  7.检查督导组
  由区纪委区监委、区卫健局承担。组长由区纪委区监委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深入发生重点传染病的地区进行督查指导、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查处各镇、街道、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重点传染病处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行为。
  8.后勤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人力社保局组成。组长由区财政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发改局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1)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需的重点传染病防治专项经费,筹集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经费;
  (2)负责重点传染病防治物资储备和供应;
  (3)制定重点传染病、原因不明的重大疾病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
  (4)妥善处理重点传染病病人住院治疗、隔离期间的工薪待遇等问题。
  其他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   七、监测与控制
  (一)设置监测点
  根据重点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普陀医院为重点传染病的监测点医院,按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扩大监测点的设置。预案启动后,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重点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及监测内容开展病例监测,必要时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区疾控中心报告。
  (二)工作程序
  1.疫情信息报告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区疾控中心要开展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重点传染病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必要时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区卫健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流行病学调查
  重点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区疾控中心负责,流调信息要及时向病人收治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区疾控中心负责辖区范围重点传染病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必要时可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业人员协助进行调查,调查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区重点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3.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根据传染病防控方案实行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4.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船只,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5.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医疗救治
  在重点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病人,降低病死率。
  (一)定点医疗机构
  普陀医院为区级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重点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必要时,可请求转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根据疫情的发展,区卫健局可随时指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院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它必备设施。
  (二)其他医疗机构
  区内各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点传染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按专家会诊程序执行。对重点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由各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
  (三)诊治及出院标准
  对重点传染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病情动态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点传染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病人救治情况要向区卫健局和区疾控中心进行日报告。
  其他医疗机构收治重点传染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进行报告。   九、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重点传染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人力社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工薪待遇保障
  密切接触者在接受隔离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人力社保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技术保障
  重点传染病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区科技、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重点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工作所必须的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六)人员保障
  各级医疗救治、疫情处置、实验室检验等重点传染病的应急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工作要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使每位参与重点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   十、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普陀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十一、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普陀区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舟普政办〔2007〕31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l.1编制目的
  l.2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2 救援专家组
  3.3 救援机构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现场救援及指挥
  4.3.1 现场抢救
  4.3.2 转送伤员
  4.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4.6 应急响应的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化学中毒医疗救治机构
  5.4 应急救援队伍
  5.5 物资储备
  5.6 经费保障
  5.7 交通运输保障
  5.8 其他保障
  6 公众参与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7.3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舟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国家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我省和外省(市、自治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包括: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区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要求,成立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救援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卫健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区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3.2 救援专家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以普陀医院和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医疗救援临床用血必要时由区卫健局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行动。   4.1 应急响应分级
  4.1.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2 重大事件(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3 较大事件(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4 一般事件(Ⅳ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4.2.1 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
  4.2.2 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
  4.2.3 指挥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救援行动,实施伤员转运,开辟医疗救治收治场所,落实救治措施。
  4.2.4 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支援各镇街道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
  4.2.5 根据需要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
  4.2.6 区救援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4.2.7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求医疗救治支援。
  4.2.8 事件发生地的镇街道在区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   4.3 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件发生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3.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3.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区委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工作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根据保障人口和医疗救治的要求,加强全区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普陀医院、普陀医院六横分院、舟山顾鹤传骨伤医院要根据急救站点要求加强急救软硬件建设,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改善急救设施,提高医务人员急救能力。   5.3 化学中毒医疗救治机构
  确定普陀医院作为我区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医院,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必要时向市卫生健康委请求支援或将病人转至舟山医院。   5.4 应急救援队伍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建普陀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各镇(街道)也要组建各自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同级政府批准。   5.5 物资储备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路管理、海事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区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区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组织制定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各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舟普党政办〔2015〕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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