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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教财函〔2020〕44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
  近期,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规收取学费(保教费)。各地、各高校要按照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有序组织开学复课,严格落实各项教育收费政策,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网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通过在线教学、补课等方式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可以不退还学费。已经预收保教费的幼儿园要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3〕14号)确定的退费方法退还幼儿家长。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经评估可以开学时,应按月收取保教费。   二、科学合理收取住宿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疫情防控期间,各学校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月平均计算,按学年收取的以10个月为平均基数,按学期收取的以5个月为平均基数。已按学年或学期收取的住宿费,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具体退费办法由各学校制定。   三、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内财教〔2020〕103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用好提取的学生资助资金,通过减免学费或给予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其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教育收费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畅通举报渠道,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地、各高校应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加强正面引导,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咨询事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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