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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100人及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50人及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⑶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30人及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10人及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县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小组组长由县卫生局分管副局担任,成员有卫生局应急办、医政股、预防监督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部署和指导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⑴Ⅰ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响应。
  ⑵Ⅰ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省卫生厅和当地政府的指示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Ⅱ级响应
  ⑴Ⅱ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突发公共事件。
  ⑵Ⅱ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人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及时向卫生部、省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按省卫生厅和本级政府的指示做好相关工作。非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增援事件发生地医疗卫生救援的准备工作,接到省卫生厅增援指令后立即赶赴救援现场。
  4.1.3 Ⅲ级响应
  ⑴Ⅲ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⑵Ⅲ级响应行动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人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按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 Ⅳ级响应
  ⑴Ⅳ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突发公共事件。
  ⑵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人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地区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报告后,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处理。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过程中,要积极开展救治,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救援指挥工作,使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人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人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人员、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人员情况允许时,尽快将伤病人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可能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②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③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人员病情变化,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④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⑤合理分流伤病人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人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人员和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人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县卫生局应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县医院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机构。紧急救援机构主要负责院前急救及转运,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根据需要,按上级要求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完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按规定县级不少于30人。
  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对特种药品的研发和申报过程予以指导。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现场救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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