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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简本)

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简本)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生命威胁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襄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属地管理,明确职责。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5)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6)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7)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组织、协调、部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医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在我市境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家预案的规定,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2)Ⅰ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的指挥和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 Ⅱ级响应的启动
  在我市境内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省预案的规定,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2)Ⅱ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的指挥和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处理情况。
  4. 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处理情况。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4.3 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抢救专班。
  (2)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3)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4.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投入使用后,要完善市区的急救网络。各县(市)原则上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依托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市中医院和市职防院分别建立市级核辐射救治基地和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在重点地区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必要时请部队医院协助。   5.4 应急队伍
  全市组建市、县二级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市级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4-5支,每支队伍15人左右;县级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2支以上,每支队伍15人左右。   5.5 血液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血液储备建议,中心血站(库)负责储备。紧急情况下,政府号召部队官兵、大专院校学生、机关干部无偿献血。   5.6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发改委和市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发展改革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7 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8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9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科技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各级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对社会公众开展经常性宣传。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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