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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证监局关于做好2020年辖区公司债券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证监局关于做好2020年辖区公司债券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证监发〔2020〕91号)


辖区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相关工作精神,落实证监会系统2020年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督促辖区公司债券相关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提升辖区公司债券市场服务首都实体经济能力,确保辖区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20年辖区公司债券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辖区公司债券发行人
  (一)树立长期发展意识,合理利用公司债券市场融资
  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已成为辖区企业筹措中长期资本的重要渠道。辖区发行人应树立长期发展意识,珍视公开市场信用,维护和积累自身良好声誉,做市场的长期参与者和建设者。关注交易所债券市场改革创新动态,加深对可转债、可交换债、创新创业公司债、绿色债、项目收益债、疫情专项债等债券品种的理解和运用,围绕公司发展需求和偿债能力实际,合理利用公司债券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
  (二)加强新《证券法》学习,努力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施行,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也相应修改完善。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完善,其中也包括了公司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及监管执法等方面的修订。辖区发行人应深刻认识到新《证券法》的重要和深远意义,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努力学懂弄通,按照新《证券法》的各项要求,加强公司治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全面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三)扎实做好年报审计,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辖区发行人应按照《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及沪深交易所相关工作要求,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采取措施积极按期完成2019年年度报告的审计与披露工作。发挥公司治理的内部监督作用,对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从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认真评估后审慎决策,切实保证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局后续将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质量予以重点关注和检查。
  (四)认真研判疫情影响,防范化解债券违约风险
  辖区发行人应认真研判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提前做好公司未来两年的资金筹划,充分重视流动性管理,保证公司债券本息的按时偿付。进一步强化报告意识,至少在债券到期或回售三个月前应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向我局报送详细的偿债资金安排报告;并按规定或约定完成债券付息、回售与兑付,避免发生实质违约或技术性违约。如出现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其他重大风险等情形,应制定风险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及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披露违约风险化解和处置进展情况,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并及时向我局及受托管理人报告。
  发行人应坚持“四个敬畏”,履行主体责任,多措并举化解处置债券违约风险。对于未到期但存在较大违约风险的债券,发行人可通过资产处置、追加担保、债务置换、加强与持有人沟通等方式妥善化解风险。对于已违约的债券,发行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安排和资产处置计划,通过引入外部投资者、加快资产处置步伐等方式筹措资金,推进风险处置工作,要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职,积极主动与债券持有人沟通协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自查工作,梳理上报潜在风险
  截至4月30日有存续债券的发行人应按我局要求开展债券业务自查工作,建立自查机制,逐项填写自查工作底稿(附件1),并形成自查问题汇总表(附件2),于5月15日之前将自查工作底稿及自查问题汇总表加盖公章后的电子版材料(扫描版及EXCEL版)发送至我局综合业务监管一处公共邮箱。
  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行人应及时整改;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及时通报受托管理人并报告我局。
  发行人在自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如情节轻微并及时采取了整改、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如情节严重,但及时采取整改、补救措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拒不自查、不认真自查、按期未能完成自查的发行人,及对于自查过程中未能如实反映情况、刻意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我局将在后续的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并从严处理。   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增强风险防控意识,自觉维护辖区债券市场良好生态
  近三年是辖区公司债券市场债券到期偿付高峰,受多种因素影响,2019年辖区债券违约事件增长较快,违约率有所上升,因债券违约引致的风险有所加剧。特别是2020年开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造成较大冲击,辖区债券违约风险防控工作形势将更加严峻。
  受托管理人应深刻认识到北京作为首都的特殊地位,以高度的责任心开展各项工作,自觉维护辖区市场良好生态。要高度重视辖区债券违约风险防控工作,加大风险排查及对风险事项的协调处置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违约风险,同时注意避免相关风险事件成为舆论热点。
  (二)做好摸排报告工作,防范化解处置债券违约风险
  受托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完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多方式、多渠道开展信用风险监测、分类和排查工作,重点排查监测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债券、弱资质民营企业债券、二级市场价格长期异动债券、大体量债券的违约风险。坚持并完善报告机制,做到“提前三个月排查,提前一个月预知违约”,在债券到期或回售日三个月前对发行人偿债资金报告的可行性进行现场走访或核查,向我局报送相关报告,并做到提前一个月锁定违约债券。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的、重大负面舆情报道的,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北京辖区公司债券发行人重大事项报告单》。我局将密切关注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情况,对于未能及时监测到违约风险的,将结合现场检查严肃追责。
  受托管理人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积极协同各方开展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按规定或约定召开持有人会议,及时落实持有人会议决议事项,及时采取要求发行人追加增信措施、作出偿债安排等措施。受托管理人可充分发挥投资银行的专业优势,针对不同发行人分类施策,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积极探索有效的多元化风险化解及处置模式。
  (三)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受托管理质量
  各证券公司要认真学习领会新《证券法》精神,在债券发行注册制的新形势下,坚决摒弃“重承销,轻受托”思想,加大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的人员和资金投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受托管理规范化水平,适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局面。加强对发行人新《证券法》相关培训,在存续期管理中提升发行人合规意识,强化对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债券付息回售兑付等节点和事项的管控,协助发行人做好自查工作。我局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仍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受托管理人执业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一并追责。
  (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大力支持首都高质量发展
  各证券公司应抓住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机遇,抓紧提升业务能力,积极参与北京“四个中心”建设。坚守服务实体经济初心,结合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方向深入挖掘企业需求,盘活存量资产,推介适合的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更好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充分利用各项政策支持工具和增信措施帮助民营中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1.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工作底稿
  附件2: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问题汇总表
  联系人:余超, 电话010-88088005
  杨凯文,电话010-88088036
  综合业务监管一处邮箱:bjzonghe@csrc.gov.cn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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