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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教师队伍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教师队伍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规发〔20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银川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教师队伍稳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

银川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教师队伍稳定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疫情期间促进稳岗就业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做好全市幼儿园未复园期间教师队伍稳定工作,确保复园后幼儿园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教师队伍稳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幼儿园教师队伍稳定工作责任感
  受疫情影响,目前全市幼儿园尚未复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运转资金压力增大,对幼儿园教师队伍稳定和今后的持续发展带来一定影响。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为幼儿园纾困解难、稳定队伍作为当前保民生、保就业、保稳定的一项紧迫任务,聚焦幼儿园面临的突出困难,认真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坚持举办方落实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帮扶支持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疫情期间各类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教师基本薪酬待遇,确保教师队伍稳定不流失,复园后持续稳定发展。   二、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政策措施
  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帮扶工作的通知》(宁教基〔2020〕5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具体经办实效,切实将免征或减半征收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和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等帮扶政策落实到位,及时将自治区提前下达的“学前教育生均奖补资金”拨付到位。各县(市)区要将防疫物资保障适当向幼儿园倾斜,缓解幼儿园的资金压力。   三、分类施策,支持幼儿园稳定教师队伍
  (一)对民办幼儿园
  1.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预拨补助资金。在疫情期间,三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后已转为普惠性的幼儿园)举办者参照三区最低工资标准,给教职员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660元基本生活费的,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21号),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向三区预拨6个月补助资金,用于解决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两县一市参照执行。
  2.对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稳岗补贴。在疫情期间,三区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参照有关标准,给教职员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660元基本生活费的,对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生每年500元生均经费补助标准,政府安排6个月补助资金作为幼儿教师的稳岗补贴资金,支持解决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基本生活费问题,经费由市与三区按照6:4比例分级负担。两县一市参照执行。
  3.减免民办幼儿园房租。对于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幼儿园,减免疫情防控期间3个月房屋租金;鼓励开发商等其他类出租主体承担社会责任,减免幼儿园房租,减免3个月以上的,按政策规定对相关税费予以减免。
  (二)对公办幼儿园
  1.公办幼儿园要保障教师工资。各级财政按照保民生、保就业、保稳定工作要求,保障各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及基本运转支出。幼儿园须按时发放疫情期间教职员工工资(含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市财政加快拨付2020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重点用于保教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回收转制的公办幼儿园按规定落实补助资金。去年至今年以来,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中已回收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含已签订协议正在办理移交手续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既定政策标准落实补助资金,切实保障疫情期间教职工基本工资发放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政治责任,高度重视幼儿园教师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加强统筹协调,用好各级财政资金、幼儿园自有资金和社会捐赠等各渠道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帮助幼儿园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教育部门要做好摸底排查,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稳定工作检查指导;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各类帮扶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补贴到位,不挪作他用;人社部门要加大幼儿园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检查力度,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教育部门要监督指导各类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的举办方,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关心教职工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及时发放教职工基本生活费,各类帮扶资金必须优先保障教职工工资,确保教师队伍“不辞退、不流失”。
  本意见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因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时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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