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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等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0〕2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现转发你们。同时,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创业工作需要,结合中央和省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提出以下政策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第十二款执行。   二、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根据实际开发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疫情监测、防疫宣传、社会工作等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三、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   五、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失业保险金。   六、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   七、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   八、疫情防控期间,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线上指导服务。高校毕业生返回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就业证明材料、升学/出国(境)相关手续等,采取信函、传真、拍照或扫描发送电子图片等方式进行。毕业生有改签、补办《就业报到证》的,采取“线上(或函件)申请+快递寄送”等方式办理。各高校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按疫情联防联控要求适当延长招聘时间、调整和推迟办理体检及签约手续时间,管控招聘就业过程中的疫情传播风险,支持毕业生以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签订就业协议等手续。   九、做好外出务工人员行前免费健康服务、线上招聘、直达运输等服务,保障重点企业用工,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全力实施四川省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春风行动”,做好“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工作以及春节后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火车专列及接驳运输有关工作,确保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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