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惠民举措的通知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惠民举措的通知


广大缴存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冲击,切实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升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支持力度,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推动我市经济发展,从即日起至2022年底,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惠民举措,现通知如下: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缴存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最低认定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账户余额不足3万的按3万元计算,可贷款额度提高至30万元。   四、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对于在吉林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及在全国其他地区缴存且户籍地为吉林市的职工,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等皆享有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权益。   五、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注销手续。市区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职工无需到中心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由中心协调各受托银行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结抵押注销手续,实现抵押注销“零跑路”。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