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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2月28日)


  2月28日,浙江省检察院发布“邱某诈骗案”等10个典型案例,指引全省检察机关更好地强化检察职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全力助推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取得双胜利。
  目 录

  案例一
  邱某诈骗案
  --全额挽损 助力被骗企业“回血”复工
  案例二
  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快捕追漏助力复工 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
  姜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逮捕羁押非必要 变更措施助复产
  案例四
  王某危险驾驶案
  --“延缓起诉”呼应诉求 保障企业及时复工
  案例五
  沈某某、施某某寻衅滋事案
  --案中走访案后回访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案例六
  浙江某设备公司、张某某、张某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能不起诉就不诉 彰显温度助复产
  案例七
  蔡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积极调解化纠纷 相对不诉促复工
  案例八
  王某某、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宽缓处理不起诉 畅通物流助复工
  案例九
  夏某某、朱某某诈骗案
  --“快办快结” 助企走上复产“快车道”
  案例十
  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防疫情保民生 不起诉助复工
  案例一
邱某诈骗案
--全额挽损 助力被骗企业“回血”复工

  邱某系国内某重点医科大学毕业生,就职于浙江某医疗企业,2014年因赌博欠款多达百万余元。2020年2月中旬,邱某利用其从事医疗器械购销工作的便利,以销售口罩和体温枪名义,在多个微信群和qq医疗群发布销售口罩和体温枪的虚假信息,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从北京某科技公司等全国5个省份、10余个复工复产企业或个人处骗得人民币13.3万余元,所骗钱款用于赌博。2020年2月19日,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派员于次日提前介入该案,2月24日以涉嫌诈骗罪对邱某批准逮捕。
  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于案发次日提前介入,同步了解案情,提出完善证据体系意见,受理当日就作出批捕决定。同时主动延伸办案职能,利用钉钉办公软件听取复工企业诉求,通过释法说理,动员邱某家属代为退赔,为复工复产企业全额追回赃款,挽回损失。
  案例二
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快捕追漏助力复工 优化营商环境

  张某某系浙江某鞋业公司仓库管理员, 负责检验、收货、仓库管理等工作。2017年11月至2020年1月中旬,张某某利用评定牛皮供应商提供牛皮品质、决定是否购买的职务便利,先后向10余家供应商索贿30余次,总计20余万元。2020年1月14日,该公司因牛皮用量异常报案。1月15日,瑞安市公安局对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2月17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逮捕决定。
  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主动了解案件社会危害及被害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张某某存在煽动其他员工阻碍涉案企业开工、复工可能,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并结合当地制皮行业索贿乱象,走访相关企业、召开行业座谈会,开展检察监督,移送立案线索3人。同时,开展企业普法宣传,通过检察建议助力行业企业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助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三
姜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逮捕羁押非必要 变更措施助复产

  姜某某系原兰溪某工艺品厂负责人。2020年1月21日至1月27日期间,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发布广告,将在2009年生产的已过期劣质口罩冒充合格口罩出售给多家药店以及个人,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被查扣未销售的劣质口罩共120余万只。2020年2月2日,兰溪市公安局对姜某某立案侦查,2月17日被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姜某某被逮捕后,检察机关又及时对该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发现姜某某的原工艺品厂虽已注销多年,但依然具备生产成人、儿童、幼儿等民用一次性口罩的能力和设备。当前各行业复工复产、口罩供应缺口较大,考虑到姜某某有厂房、设备,又熟悉生产设备和原料采购渠道,具备扩大口罩生产的能力,能快速增加市场供给,遂于2月20日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姜某某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目前,姜某某实际负责的某劳保用品厂(新注册成立)正开足马力生产口罩,并再次购置20台占焊机扩大生产能力,对当地防疫物资供应起到了积极保障作用。
  案例四
王某危险驾驶案
--“延缓起诉”呼应诉求 保障企业及时复工

  王某系台州某控股公司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曾于2019年7月1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0年1月8日,王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被民警查获并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1月13日依法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决定对王某暂缓起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启动涉企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尽可能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造成的负面产出。针对该公司因疫情影响损失较大急需复工、王某正在负责复工复产的情况,检察机关认真对待,全面核实,综合案件情节运用延长审查期限、退查等程序,对王某依法作出宽缓处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做到“企业有所呼、检察有所应”。
  案例五
沈某某、施某某寻衅滋事案
--案中走访案后回访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沈某某系德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某系德清某企业实际负责人。2018年12月2日凌晨,沈某某、施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结伙他人殴打被害人致轻伤。2020年2月11日,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依法对沈某某、施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月18日,以寻衅滋事罪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宽缓处罚的量刑建议。2月21日,德清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沈某某、施某某判处缓刑。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督促沈某某、施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沈某某、施某某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宽缓的量刑建议。检察官还在判决后赴沈某某、施某某的企业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助推企业稳步复工。
  案例六
浙江某设备公司、张某某、张某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能不起诉就不诉 彰显温度助复产

  张某某系浙江某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军系该公司员工。2017年下半年,张某某为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张某军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税额共计16万余元。案发后,浙江某设备公司补缴了相关税款。2019年12月27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2020年2月20日,依法对浙江某设备公司、张某某、张某军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浙江某设备公司虽已复工复产,但多笔订单无法按时交货,同时,该公司正在开拓国外市场、与高校合作研发新产品,并计划新建厂房。新昌县人民检察院结合涉案税款已经补缴、张某某、张某军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对浙江某设备公司、张某某、张某军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七
蔡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积极调解化纠纷 相对不诉促复工

  蔡某某系杭州富阳某公司负责人,2015年该公司将部分厂房租赁给杭州某设备公司和某包装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2017年后,因当地厂房租金大幅上涨,蔡某某要求上述两公司调整租金但遭到拒绝。为向对方施加压力,蔡某某指使他人以设备检修等名义对两家公司断电,破坏两家公司正常生产秩序。2019年11月6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2020年2月22日,依法对蔡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环节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审查起诉期间,该院联合当地政府对三家企业进行调解,妥善处理三方租赁纠纷,以减免租金和退还房租的形式对被害公司进行赔偿,取得被害公司谅解。疫情发生后,考虑到三家公司均为规模以上企业,蔡某某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管理人,下属公司共有员工250余人,2019年度销售额超过1.5亿元,为帮助企业迅速复工复产,检察机关综合评估蔡某某认罪态度、被害人谅解情况,对蔡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八
王某某、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宽缓处理不起诉 畅通物流助复工

  王某某系湖州某物流公司负责人,符某某系原杭州某货运市场运输中介人员。2018年11月,王某某通过符某某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6.5%开票费的方式,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用于抵扣税款,税额共计9万余元。案发后,王某某、符某某全额补缴了税款。2019年12月20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
  该院审查发现,王某某经营的湖州某物流公司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当地为数不多可以复工的物流企业,并承接了多笔防疫物资运送业务。该院综合考虑王某某、符某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数额和涉案税款全额补缴的客观实际,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2月7日,依法对王某某、符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有效保障了王某某经营的物流公司在防疫期间正常开展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运输。
  案例九
夏某某、朱某某诈骗案
--“快办快结” 助企走上复产“快车道”

  夏某某系江山市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企业办公室主任、安全员。2017年,企业某职工在工作中操作锯板机致腹部受伤,夏某某、朱某某为转嫁企业损失,指使该职工隐瞒工伤事实,通过社保报销的方式骗取相关医疗费共计1.8万余元。事发后,涉案人员向社保部门退还骗取的医疗费用。2020年2月20日,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2月21日,依法对夏某某、朱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受理后,江山市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及时办案,同时成立企业调查组,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评估案件处理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鉴于该案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涉案人员系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且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依法决定对两人相对不起诉。
  案例十
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防疫情保民生 不起诉助复工

  王某某系宁波某工程咨询公司仙居分公司等多家企业负责人。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王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普通发票19份,偷逃税款31万余元。案发后,王某某全额补缴了税款。2020年1月17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
  该院审查发现,王某某经营的公司正在为当地某水库移民安置配套等多个政府民生工程提供招投标咨询业务,为避免对王某某起诉影响复工复产,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认罪态度等情节,2月21日,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与此同时,浙江省检察院还发布了杭州市检察院运用数字赋能助力复工复产、舟山市检察院企业法律政策“十问十答”等10个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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