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稳定增长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稳定增长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20〕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分区分级差异化精准防控的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有效对冲疫情影响,努力推动服务业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保障重点领域稳定运行
  1.积极组织服务业企业复工营业。认真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要求,各市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科学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的复工复产方案,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不得过头限制,企业符合方案要求可复工营业。低风险地区要在做好防控保障的前提下,全面推进服务业企业复工营业,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有力保障。中风险地区要依据防控形势,分行业、分层次规范引导,稳妥有序推进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企业复工营业。加大防疫物资保障,助推企业更快复工。用好本地人力资源,加大在线招聘力度,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2、加强对口指导帮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属性,制定复工营业实施方案,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对市场主体经营情况的摸底调查,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深入开展入企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服务业市场主体恢复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推动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承诺办,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供便捷服务。强化正向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开设专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营造氛围、提振市场信心。(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3.保障重要生活物资供应。落实“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责任制,加强重点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储备、调运的协调衔接,支持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疏通货源和供货渠道。在全省确定货源集散能力强、采购渠道广、供应范围大、地处主产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保障米、面、食用油、肉类、鸡蛋、蔬菜、方便食品等生活必需品货源供应。引导连锁经营能力强、配送点多、服务面宽、交通便利的综合商场或超市及时补货补柜,保障商品供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人民政府)
  4.强化运输服务保障。深入研判疫情防控物资及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需求及趋势,加大煤炭、饲料等重点物资运输保障,进一步细化完善运输保障方案。落实好城市公共交通和城际交通等服务保障举措,并研究制定相应的帮扶政策。按照国家规定,落实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推动智能交通建设,拓展ETC 使用范围。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体系建设,打通城乡物流配送“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优先确保疫情防控和民生社会稳定。鼓励快递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网络货运新业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各市人民政府)
  5.加快提振文化和旅游服务市场。加快制定文化和旅游恢复行动计划,出台促进文化旅游消费有效措施。视疫情变化和防控情况,有序开放文化场馆和A级景区。推出乡村旅游、节会旅游、避暑旅游、惠民演出等主题类文化旅游活动和优惠体验活动,激发新型文化旅游市场消费。实行省内国有A级以上景区面向全国医护工作者免费开放游览政策,鼓励省内民营A级以上景区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加大旅行社引客入晋奖励力度,激发旅行社开发产品、宣传营销、地接组团的积性性。鼓励创新,发展虚拟景区、博物馆等在线服务。(责任单位:省文旅厅)
  6.推进住宿餐饮恢复增长。秉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按照“合理布局、严格监管”的原则,分阶段、分批次、分规模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满足群众生活需求和市场供应保障。创新经营模式,大力推行窗口售卖、外卖、网上订餐、网络订房等服务,加快提升服务质量。贯彻实施有关标准,从制度上建立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卫生屏障,打好清洁牌,推行分餐制。以旅游、会展、会议等活动为契机,完善服务供应链条,加大拉动当地餐饮业和住宿业市场需求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7.支持传统商贸改造升级。鼓励规模以上优势特色企业拓展电商业务、专业电商企业与我省优势特色企业合作,对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引导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网络零售平台或利用App 、小程序、网络直播等形式开展线上业务,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大力发展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新模式,支持电商平台与物流配送企业通过线上销售、线下配送的形式,推广应用“无接触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8.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网络购物、在线办公、在线教育、在线服务、数字文化娱乐、智能家居、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物联网、5G网络、云计算平台、城市智控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做大互联网、数字服务、电子商务等产业集群。鼓励政务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疫情防控、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二、帮助服务业企业减轻负担
  9.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服务业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服务业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从2020年2月到6月对参保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三项费用,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参保服务业大型企业的上述三项社保费用减半征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10.降低用能成本。对住宿和餐饮行业用城镇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降低10%;对住宿和餐饮行业用非居民管道天燃气,由现执行非居民配气价格(购销差价)改为执行居民用配气价格(购销差价),以上措施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降价后的具体价格标准及相关事宜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由市县政府价格部门明确。(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11.减轻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服务业企
  业,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商业房产主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属地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对为服务业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区、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等,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财政可给予适度补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12.支持企业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13.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为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现有保证金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财政厅)
  14.依法加大税收减免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及省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一揽子减税政策,积极扶持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和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帮扶企业渡过难关。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服务业企业缴纳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去年税额标准的90%执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纳税申报困难的服务业企业,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适度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规模,提前做好展期或续贷安排,不得随意压贷、抽贷、断贷。对相关领域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确保2020年全省服务业企业信贷保持稳定增长。省属金融机构(省农信社、晋商银行)将2020年2月和3月对中小微企业的存量贷款利息超出成本以上部分返还给贷款企业。鼓励省内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依据各自情况采取让利措施。(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
  1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对承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运输、批发、销售、研发、检测重要医用及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提供优惠利率支持,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鼓励9家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积极落实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服务业领域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落实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政策,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审计厅)
  17.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省级再担保机构对支持疫情防控的再担保业务减半收费。(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1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提升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医疗服务、科研攻关、疫情防控设施建设等项目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进行融资。鼓励信用优良的疫情受困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用以补充流动性。(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着力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19.强化项目谋划建设。坚持项目为王理念,着眼产业转型升级、新业态新模式,围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健康养老、科技服务、数字信息、两业融合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关键领域,尽快推出100个对疫后生产生活具有较强拉动作用、对服务业发展具有战略导向意义的重大项目,由省级重点调度。充分利用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新模式引进一批服务业合作项目,充实各级重点项目库。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用好省市县三级联动推进机制,加大新建项目开工力度,全力推进在建项目复工,确保项目建设按进度实施。(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20.扎实推进集聚区建设。深化我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聚焦主导产业,加快业态和模式创新,集中打造一批产业基础较好、功能定位清晰、管理规范有序的服务业集聚区,增强要素吸附能力、产业支撑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发挥“样板间”示范效应。用好国家和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产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21.加快市场主体培育。加快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支持中小微服务企业协作协同发展,加大“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企业中现代服务业的培育认定比例,对认定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和鼓励跨国公司、国内上市企业在山西省设立地区总部、分支机构或运营中心。发挥“智创城”引领带动作用,积极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小企业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2.促进两业融合发展。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相融相长、耦合共生,加快发展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等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开展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遴选和培育工作,深度挖掘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由省级技术改造资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23.加强技能人才引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太原、晋中、大同、长治4个省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服务业从业人员可免费参加3次不同类型的普惠型职业技能培训。加大服务业领域“高精尖缺”领军人才及人才团队引进力度,参照各省引进同类人才的最高标准给予科研经费、安家费、生活津贴补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4.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以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抓好电子商务、文化旅游、物流、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养老、高新技术、检验检测等领域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按《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本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因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的,自动失效)。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应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