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新冠病毒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新冠病毒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补充通知
(桂医保函〔2021〕34号)


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有序做好春运期间群众出行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部署和国家医保局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减轻群众检测费用负担,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原则,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大规模人群核酸检测,采取多人标本混合检测的每人次20元(含试剂等耗材)。   二、仅提供新冠病毒检测(包括混检)服务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   三、对实行“乡采样,县检测”的,检测费用可由采样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代收,由采样、检测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双方协商收费的分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疫情结束时自动失效。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5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