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恢复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恢复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教发〔2021〕142号)
各县(市)区教育(体)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双减”工作精神,结合当前自治区、银川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按照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疫情防控全面检查的原则,现就恢复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以下称“复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复课时间
2021年9月6日开始。 复课程序
1.提交复课申请。校外培训机构(含成人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复课评估落实属地职责, 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在做好前期复课准备后,即可向本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复课申请。
2.开展复课评估。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疫情防控(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附件2)。
3.落实复课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经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复课评估合格后,正式复课。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后, 必须主动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督。 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1.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准入。各县(市)区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再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 保留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10月底前完成),尚未完成分类登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暂停招生。对停办、 申请注销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履行注销程序,动态清零无证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学科类培训机构。
2.严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学科类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点30分,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点。
3.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4.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招生管理。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备案,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前须向教育部门报备招生简章、课程内容、教师资质、收费情况等事项,与学生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5.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教师管理。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职教师;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6.强化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监管。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不超过三个月的规定,在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指导标准未出台前,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月收取费用;按照《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暂行)》有关要求,各县(市)区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上线全覆盖,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非法转移财产、挪用学费等全过程性监管,防止校外培训机构“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对未与监管银行签订协议、资金未纳入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暂停招生。
7.严控校外培训机构广告宣传投放。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以及公交车站和地铁等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8.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教育(体)局要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对复课评估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时进行公开; 落实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对办学行为规范、及时纳入校外资金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定期分批次发布“白名单”,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治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发布“黑名单”;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畅通监督举报途径,发挥群众监督举报、媒体监督作用。 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各县(市)区教育(体)局要将此次校外培训机构复课评估与做好“校外减负”、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紧密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工作举措,做好风险评估,稳妥推进实施。
2.发挥合力。落实“市级统筹、属地负责”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复课评估, 要联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切实发挥工作合力,推进任务落实。市教育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督查检查, 并进行问题通报。
3.做好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时解读“双减”政策,适度曝光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反面典型,针对群众关心关注做好舆论引导,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做法,并做好宣传推广。
附件: 1.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评估细则
2.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检查内容
2021年9月3日
附件1
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评估细则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要点 | 评估方式 | 责任单位 |
落实法人代表负责制 | 建立本机构疫情防控法人负责工作机制 | 1.是否成立由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组织机构,本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从业人员是否落实相关防控责任。 2.是否对复课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并全面开展内部巡查检查。 | 查阅资料
| 教育局 |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两案八制”
| 1.制定复课工作方案 | 是否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复课工作方案。 | 查阅资料 | 教育局 |
2.应对新冠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 1.是否制定科学可行的应急预案; 2.机构法人、从业人员是否熟知应急处置操作规范和流程。 | 查阅资料 随机访谈 | ||
3.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 建立向教育行政部门、疾控部门报告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制度,有明确的责任人,报送途径和流程规范。 | 查阅资料 | ||
4.从业人员及就读学生健康检查制度 | 是否建立复课健康检查制度,对从业人员、集中培训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体温检测、登记)各环节责任到人,相关人员熟知处置规范和流程。 | 查阅资料 随机访谈 | ||
5.因病缺勤登记和追踪制度 |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集中培训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和追踪制度,各环节责任到人,登记和追踪流程规范。 | 查阅资料 | ||
6.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 是否建立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对所有从业人员和集中培训学生进行健康码(宁夏健康绿码)查验后记,省外从业人员和学生是否持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流程是否规范。 | 查阅资料 | ||
7.健康管理制度 |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和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每日落实健康打卡。 | 查阅资料 | ||
8.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 是否建立制度,成立环境卫生检查小组,有检查记录和问题通报。 | 查阅资料 | 教育局 | |
9.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制度 | 是否建立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制度,对从业人员和学生疫情防控健康教育内容完备、形式灵活多样。 | 查阅资料 | ||
10.通风和消毒制度 | 是否建立通风消毒制度,指定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负责通风消毒,措施科学合理,方法可行有效,工作人员熟知有关要求和操作规范。 | 查阅资料 随机访谈 | ||
人员排查 | 11.师生员工健康台账 | 是否有完整的师生员工(包括保安、保洁、食堂等后勤人员)健康台账,并有专人管理、实时更新。查看是否建立了全员健康管理信息,是否对师生员工及其家庭成员进行14天健康状况及疫苗接种情况跟踪问询。 | 查阅资料 | 教育局 卫健委 |
12.区(境)外人员排查 | 是否分区分级分人落实人盯人管控措施,返回人员信息管控精准。对返银师生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进行跟踪问询。 | 查阅资料 随机抽查 | ||
师生培训 | 13.从业人员全员培训 | 是否开展全员“两案八制”培训,所有从业人员熟知内容。 | 查阅资料 随机访谈 | 教育局 |
应急处置 | 14.应急演练 | 复课前是否组织开展模拟应急演练,从业人员熟悉健康检查、疑似患者报告、隔离等操作流程和规范。 | 查阅资料 现场演示 | 教育局 卫健委 |
物资储备 | 15.消杀用品准备情况 | 是否储备充足的75%酒精、含氯等消毒液、免洗手凝胶,台账登记清楚。 | 实地查看 | 教育局 卫健委 |
16.公共防控物资 | 是否准备充足的红外线测温仪、手持测温枪、水银体温计等防控物资。 | 实地查看 | ||
17.个人防护用品 | 是否准备必要的一次性外科及以上防护级别的口罩、一次性乳胶手套、医用防护服等,并配置适量的水龙头、洗手液等。 | 实地查看 | ||
清洁消毒 | 18.消毒通风工作落实 | 是否按制度对餐厅、教室、宿舍、洗手间等重点场所进行清洁消毒、通风换气。询问工作人员对通风消毒工作流程是否清楚,操作是否规范。 | 查阅资料 操作演示 | 卫健委 |
19.废旧口罩集中处理 | 是否按规定设置废旧口罩回收箱,并集中处置。 | 实地查看 | ||
隔离区域 | 20.应急隔离空间设置 | 是否设置位置相对独立的隔离观察室,并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其通风效果是否达到防疫要求,地面、设施消毒是否到位。 | 实地查看 | |
寄宿管理 | 21.宿舍出入管理 | 寄宿制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和学生宿舍是否有出入测温、筛查登记措施。 | 实地查看 | 教育局 |
22.宿舍作息管理 | 是否建立规范的日常作息管理办法。 | 实地查看 | ||
餐饮管理 | 23.食品经营许可 | 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超范围经营。 | 查阅资料 实地查看 | 市场监管局 |
24.食品安全组织管理 | 是否建立了以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应急处置预案(查看预案实用性),并熟知处置过程。是否及时对各类预案进行修订,内容是否更新为最新的法律法规。 | 查阅资料 实地查看 | ||
25.从业人员管理 |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开展岗前培训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查阅资料 实地查看 | ||
26.食堂进货渠道管理 | 是否可追溯食品原材料采购渠道,索证索票规范齐全。采购和配送车辆干净卫生、专车专用。查看放假前学校储备的食材、调味品是否全部进行清理(打开外包装的调味品必须清理) | 查阅资料 实地查看 | ||
27.食堂操作规程 | 是否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物资储备、食品加工、食品留样等。统一集中配送的,要与配送单位签订配送合同,并对食品安全提出要求,明确对方安全责任。 | 查阅资料 随机访谈 | ||
28.食堂餐具消毒和保管 | 是否按规范对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 实地查看 | ||
复课安排 | 29.严格控制培训学生人数 |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 | 教育局 |
出入管理 | 30.设立体温检测点 | 是否在学生出入口设置体温检测点,配备必要检测设施。从业员人是否按照设备说明正确使用测温设备,测温是否准确。 | 实地查看 | 教育局 卫健委 |
31.外来人员实名登记备案 | 是否有严格的外来人员登记管理措施。是否由专人负责登记(禁止来访人员自己填写信息)。 | 查阅资料 | ||
教学准备 | 32.师资力量安排到位 | 是否具备开展线下教育辅导的师资力量,教学内容安排是否科学合理。 | 查阅资料 | 教育局 |
注:1.本评估按照“合格”“不合格”2级评定制,任意一项二级评估指标“不合格”,为评估不合格。
2.评估不合格的,须在在复课前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要求整改的,不得安排开学。
3.按照合格一所复课一所的原则,由校外培训机构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部门联合市场监管、卫健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复课。
附件2
一、证照登记方面 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开展培训的,或未经审批私自设立、合并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 使用未经审批的名称,擅自改变名称、地址、层次及类别的。
二、培训行为方面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的。 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未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按备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培训内容超标超前,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 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的。 学科类培训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的。 违规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文化课程教育,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违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开展学科类培训。
三、师资队伍方面 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 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未按要求将教师资格信息(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 学科类培训机构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少于3人。 聘请境内的外籍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聘请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的。
四、收费管理方面 收费项目及标准未按要求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或在公示的项目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取培训费未开具正规票据和未按相关规定退费。 未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入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五、广告管控方面 利用各级各类报刊、电台、电视台及新媒体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六、安全隐患方面 办学条件不符合设置标准,或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等作为办学场所的。 不符合相关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未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最新的疫情防控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