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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财税金融政策十六条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财税金融政策十六条
(2020年4月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金融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作用,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物资供应企业减免相关税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二、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优惠。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减免公益捐赠个人和单位相关税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延长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中央财政对全国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对已上报但未纳入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贷款按照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六、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展期予以贴息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在展期期间内,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七、优化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   八、对农业产业予以保险补贴。对疫情影响严重的农业产业,保险机构要降低保险费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保险保险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理赔工作,确保理赔资金及时到位。   九、对坝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奖补支持。对农业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文件申报,已完成市级立项和实施方案批复的坝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方案后省财政及时预拨奖补资金50%。   十、对十二大农业产业项目予以奖补支持。对已经省农村产业革命领导小组同意立项建设、且符合奖补条件的十二大农业产业项目,可预拨不超过奖补额度50%的补助资金;对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主管部门要抓紧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   十一、补贴养殖企业家禽、羊肉临时储备。按照4个月一周期,帮助养殖企业将压栏家禽、肉羊屠宰后租用冷库冷藏,所需冷藏费用由企业承担50%,省级财政整合资金补贴50%。   十二、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电煤保供财政奖补。煤炭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供应的电煤(热值在3500大卡以上)的奖励标准,从原来8元/吨提高到10元/吨。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期完成调运、热值在3500大卡以上的应急存煤,按20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非应急存煤供应电煤按10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发电企业采购的高热值煤(指热值5000大卡及以上电煤)奖励标准提高,将原采购省内高热值煤补助标准由30元/吨提高到50元/吨,采购的省外高热值煤补助标准由50元/吨提高到70元/吨。   十三、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并提出缓缴和补缴方案后,可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十四、落实社会保险阶段性支持政策。从2020 年2 月到6 月,对参加社保的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 年2 月到4 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从2020 年2 月到6 月,对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减半征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批准可实行缓缴,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提高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由原来的50%提高100%。   十五、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共同拟定方案,针对“减轻经营负担、缓解资金压力、稳定生产经营、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出台优惠措施。   十六、出台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八条措施。通过鼓励保险机构对我省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参保企业免费延长保险期限、扩大赔偿范围、扩大事故预防费用的适用范围等方式,支持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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