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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景府办字[2009]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2009年8月份以来,我省甲型H1N1流感疫情呈现增速发展趋势,本地感染病例持续增多,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加。目前,我市已出现两起聚集性疫情。据专家预测,今年秋冬季节,甲型H1N1流感发生第二波疫情流行将不可避免,危害可能更大。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面临严峻形势。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关系到为国庆6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当前全市工作的一件大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阻止二代病例产生和防止甲型H1N1流感大暴发、大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做好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清形势。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克服麻痹和松懈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促检查,狠抓措施落实。全市防控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方针,立足于“不出现疫情大规模播散,不发生死亡病例”的工作目标,全面预防、有效控制,要高度关注疫情发展趋势和秋冬季可能出现的第二波冲击,切实提高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部署落实防控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坚持和完善前一阶段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在内防扩散、外堵输入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放到强化预防措施、严控学校和社区传播、加强重症救治、减少疫情危害上。要加强分类指导,突出抓好重点时期、重点地区(场所)、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的疫情防控,有效防范疫情大面积扩散和聚集性暴发,努力减少重症病例和病例死亡的发生。   二、落实责任,防控有效。全市防控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落实四个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全市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系统及单位防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每个市民应依法严格遵守各项防控措施。通过落实责任,确保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一)落实属地责任,健全辖区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县(市、区)要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领导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做好人员、技术、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各部门的防控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卫生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执法工作。督促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监测、预警、疫情报告和疫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抓好疫情报告;继续做好定点医院准备工作,抓好抗病毒药物和防护用品的采购、储备,确保满足医疗救治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的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暴发。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对本市生猪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防控工作的管理,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对畜禽类动物流感病毒及其变异的监测信息工作。外事部门负责对在景外籍、港澳人员群体开展防控知识的宣传,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在景境外人员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工商部门负责物资储备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管理,保持市场秩序稳定。旅游、建设、文化、交通、市政市容、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系统管理,做好所辖范围的防控工作。
  (三)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全市防控工作机制。
  全市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本单位传播、暴发。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防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保障防控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卫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有关需要隔离观察人员进行居家观察事宜。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单位职工生产工作安全、组织活动安全。
  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
  组织全市以上级别会议和承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对防控工作负总责。大型会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做好大型会议和活动场所消毒,会议或活动期间发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关规定,拒绝其进入活动场所,并就地及时通知医疗急救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四)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
  一切个人都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服从、配合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排查工作。拒绝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对符合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主动报告并居家观察7日,同时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单位、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配合工作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的家庭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工作。接受集中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登记和确认工作;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遵守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规范。
  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加强与被采取防控措施的人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工作,保障防控措施有效实施。   三、强化学校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学校卫生管理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规定,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晨检,晨检要有体温测量记录。对缺课缺勤病因要追查询问,及时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加强日常健康巡视和检查。严格对出入校园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开展集体活动应当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学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一旦发生疫情,科学合理地实施停课等措施。政府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国家机构和社会基本服务提供部门要做好应对预案,制定并落实备班、轮休和错时上班等工作制度。加强对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疫情防控,努力减少聚集性疫情发生,防止疫情大规模扩散。   四、完善和加强医疗救治。乐平市、浮梁县要指定符合呼吸道传染病收治要求的医院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必要时可征用宾馆、学校等场所收治病人。实行分级分类救治原则,重症病例由定点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收治(不宜转运的由卫生部门派出市级专家组到当地负责救治);轻症病例可居家隔离治疗,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并做好登记随访。要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方案,对医务人员开展培训和演练。加强医院感染控制,避免医院成为感染场所。注重发挥中医药作用。要进一步加强抗病毒药物达菲的储备,确保救治需要。做好呼吸机、药品、防护用品等必需医疗物资储备,保证完好可用。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保障医疗救治经费。   五、加强疫情监测。卫生部门要加强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工作,不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确保及时准确掌握疫情流行强度、病毒传播力和毒力变化以及耐药性等重要信息,组织专家科学研判疫情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农业部门继续做好动物感染甲型H1N1流感监测,加强养殖场防疫管理。   六、加强公众自我防护。要加强群众性防控工作,多种方式帮助群众掌握有关防控知识,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动员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积极参与社会性防控工作。   七、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重点宣传当前防控政策。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积极主动地进行引导,确保社会稳定。   八、严格防控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我市将防控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全市各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因为未依法依规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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