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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政函〔201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风险分析、事件分类及分级
  (一)风险分析及事件分类
  (二)突发事件分级
  三、预案体系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四)区、县(市)级应急预案
  四、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二)指挥机构
  (三)办事机构
  (四)工作部门
  (五)专家组
  (六)应急联动机构
  (七)区、县(市)级应急组织机构
  (八)社会组织和公众
  五、运行机制
  (一)预防
  (二)监测与预警
  (三)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
  (四)先期处置
  (五)应急响应
  (六)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一)通讯信息系统
  (二)应急队伍
  (三)交通运输
  (四)医疗卫生
  (五)物资保障
  (六)资金保障
  (七)人员防护
  (八)技术保障
  七、监督管理
  (一)应急预案演练
  (二)宣传教育培训
  (三)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
  (一)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杭州建设国际化城市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共建共治共享“平安杭州”,构建和谐美好社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四)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科学规范,快速反应;属地为主,全民参与。
  (一)风险分析及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
  杭州地处长江三角洲南沿和钱塘江流域,属亚热带季风区,气象灾害具有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时空分布不均等特点;地形复杂多样,东西部地理环境明显不同,西部属浙西丘陵区,主干山脉有天目山等,东部属浙北平原,地势低平,河网密布,城市建成区相对密集,地质灾害易发。潜在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洪涝、暴雨、干旱、暴雪、高温、雷电、风雹、雾霾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地质灾害,咸潮、风暴潮等海洋性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
  杭州常住人口近千万,市域总面积达16596平方公里,由于大型城市固有的脆弱性,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等系统工程)的安全风险将长期存在;随着富阳、临安先后撤市设区,形成“十区三县(市)”的行政区划格局,国际化城市和拥江发展战略的推进,城市建设任务非常繁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安全生产事故仍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钱塘江上游和大江东区域的诸多化工企业以及距离约80公里的秦山核电站是杭州需重点关注的风险源。潜在的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农业生产、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等各类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
  杭州市是浙江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中心,全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城市和国家铁路网重要枢纽城市,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药品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机率较高。潜在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重大动物疫情、水体及饮用水源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随着城市化和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杭州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攻坚期、新旧动能转换关键期和风险矛盾多发期。未来几年杭州将承担亚运会等诸多大型赛事、会展等活动,城市交通枢纽、城市景观和重大活动举办地热点效应明显,巨大人流量带来的防瘫痪、防踩踏、防暴恐的“三防”压力将长期存在。潜在的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案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可能同时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的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二)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一般分为以下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市、区两级各类专项预案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地方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标准。
  本市应急预案按照制订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订,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订。
  杭州市市级层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架构为: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预案+区县(市)级应急预案。原则上依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启动相应预案的应急响应,未制订市专项应急预案或重大活动预案的突发事件,参照国家和省相关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处置。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
  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市政府负责制订并公布实施,报省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救援、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应急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重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顺利进行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会同涉及的部门共同制订,报市政府审定。必要时,重大活动预案应分别制订总体应急预案和若干专项应急预案。
  在杭州举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特别重大活动,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以及活动筹办机构的整体安排或总体预案制订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四)区、县(市)级应急预案。
  区、县(市)级应急预案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基础设施、关键资源、风险敏感因素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组织制订和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部门、专家组、应急联动机构、区县(市)级应急组织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组成。
  (一)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开展总结评估。   (二)指挥机构。
  市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为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应急委设立市应急总指挥部,市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总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指挥协调相关专项指挥部。
  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或举办重大活动时,由市应急委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可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相关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组、宣传舆情组、医疗救护组、治安救助组、工程抢险组、后勤保障组、涉外联络组、环境处理组、善后处理组和调查评估组等应急行动组。   (三)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在杭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和考核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履行应急值守、预案管理、资源保障、综合协调和应急信息汇总等职能。
  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市应急主管部门,承担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设立总指挥部时,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共同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四)工作部门。
  应急工作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保障工作的部门,具体由各类非常设专项应急领导指挥机构或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   (五)专家组。
  市应急委和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应急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委专家组成员由各应急主管部门推荐,报市应急办审定。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成员名单由相应的应急主管部门确定并动态更新。   (六)应急联动机构。
  驻杭的中央和省管部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相邻地市应急联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
  应急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指挥机构应适时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七)区、县(市)级应急组织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参照市级模式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县(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要参照市级模式建立,实体运转,确保人员编制和经费落实。   (八)社会组织和公众。
  社会组织是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基层社区和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杭州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运行流程包括预防,监测与预警,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全流程),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期处置等环节。
  (一)预防。
  1.风险防范与基层治理。
  (1)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防范化解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2)市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健全公共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协力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市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危害,提高应对能力。
  (4)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有关单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要通过深化和创新协商共治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及时调处化解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6)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7)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制订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8)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制订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2.预案制订与修编。
  各级各部门应按职责做好突发事件日常预防工作,根据本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预案数据库和管理平台,使应急管理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各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补充、修订、完善各类各级预案并报上级审定、备案。
  3.重大活动的预防措施。
  在国家、省、市重大活动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公共安全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隐患,加强突发事件的预警监测;重大活动的承办或协办部门(单位)、重点部门(单位)、重点岗位要保持24小时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隐患。   (二)监测与预警。
  1.监测与预警系统。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工作,整合监测预测资源,应用(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依托杭州市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电子政务网及相关网络形成覆盖市、县(市)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并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延伸,加强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的远程监控。
  2.预警等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潜在危险性、危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3.预警发布。
  本市设立杭州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统筹全市预警信息全媒体发布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发布主体应依托互联网、电视、电台、显示屏和移动通信网络,向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可能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用户进行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防御应对指南。
  预警信息范围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要求准确、简练,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
  4.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预警调整与解除。
  突发事件已经发生级别变化的,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授权部门应宣布预警调整;突发事件已不可能发生时,应及时解除预警。   (三)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
  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应急处置的全流程。
  1.信息收集与报送。
  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当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风险隐患、初期征兆、突发事件和灾害情况。
  对于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各应急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直报省委、省政府值班室及省级主管部门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须同步向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根据事态进展,市相关应急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事件后续处置情况的信息续报,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进行信息终报。
  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市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市应急办应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快速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2.信息发布。
  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新闻发言人”,对信息发布负有主要责任。
  应急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有序开展,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条件下,按规定先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确定新闻发言人,在24小时之内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3.情况通报。
  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市政府,并报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市公安局、外侨办、台办协调,同时上报省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先期处置。
  1.“110社会应急联动”是突发事件应对的先期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按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的指令要求,迅速赶往现场,依据职责范围,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信息报送的同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3.突发事件事发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按照当地政府(管委会)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五)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工作部门要依照《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实施办法》,快速启动相应预案的分级响应,视情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市总体预案设置三级响应(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应急响应等级视事态发展升级、降级或终止;视情况报请启动省级、国家级相应预案应急响应或军地应急联动。
  (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及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在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启动市一级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区县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市应急委设立应急总指挥部,市主要领导任总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办、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急办共同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2)二级响应:发生跨区域、跨部门,事态较为复杂、敏感,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由市“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报请市应急委决定,启动市二级响应。市应急委设立总指挥部,市分管领导任总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共同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3)三级响应(警戒响应):发生一般(Ⅳ级)及其他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启动三级响应,开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工作,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
  一般(Ⅳ级)及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会同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负责处置,启动区、县(市)级应急预案和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
  2.基本响应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①指挥协调。参与事件处置的应急工作部门,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应急联动机构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
  ②人员救护。组织营救、救治受伤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启动心理干预,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保障公众生活措施。
  ③现场管控。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④事态评估。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⑤监控防范。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⑥控制危险源(点)。组织力量全面查清事件危险源(点)情况,采取封堵、加固、拆除、消除危险源(点)等措施,降低风险隐患,迅速排除险情。
  ⑦抢修救援。加强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受损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⑧舆论引导。充分重视并发挥市级主流媒体导向作用,运用新媒体等平台的交流功能和政府门户网站的互动功能,做好分众化、对象化传播,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及其影响,做好舆论引导。
  ⑨资源保障。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和其他资源,协调发放援助资源,必要时,依据《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②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③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和发布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六)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支持。
  (1)人员安置。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要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基本生活支持系统,组织做好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市民防、民政等部门要协助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市民政部门要做好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财政安排,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省财政给予支持。
  (2)收集清理、处理污染物。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卫生消毒、疫情监测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清理清除污染物工作,市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指导,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3)恢复重建。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受灾地区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订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及时组织交通、铁路、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市政府将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发动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并根据灾区受损情况制定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补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间的自救互助,逐步提高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救助款物。侨联应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负责组织和接洽华侨、侨胞赈灾工作。
  3.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4.心理干预。
  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必要时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采取心理干预,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
  5.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或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重点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应急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作出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汇报。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讯信息系统。
  由市经信委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人防办以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单位)协调合作,整合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资源和专用通信网络,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整个系统的功能和信息数据,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二)应急队伍。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协调专业应急队伍、群众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开展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专业应急队伍。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包括:防汛抗台、抗雪防冻、森林消防队伍,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应急队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气象、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和民防(人防)应急队伍等。
  3.群众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力量的重要作用,鼓励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加强社区、居(村)民自治组织、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区、县(市)政府和相关单位对群众和志愿者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与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交通运输。
  市交通运输局、铁路部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市地铁集团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四)医疗卫生。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伤病员救护、传染病预警、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监测和心理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五)物资保障。
  市、区县(市)应急办要统筹本地应急资源管理,编制应急资源数据库。市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工作,建立应急保障物资储备库,报市应急办备案。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要能源资源、基本生活用品、重要生活必需品、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急救援设备和工程抢险装备的储备、调用和征用工作;对一些特种或非常用的物资、器材和药品等应合理规划、动态储备。   (六)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预防、预测、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部门预算;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设置预备费,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需增加的经费;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保证其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七)人员防护。
  市有关应急工作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市本级、各区县(市)、各开发区要建立和完善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疏散场所和应急避难工程,明确运行程序,落实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有序、安全地转移或者疏散。   (八)技术保障。
  市科委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引导发挥科技型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一)应急预案演练。
  1.市、区县(市)应急办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方案要在演练开始前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应急办备案;演练评估报告于演练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应急办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2.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年度演练计划报送预案审批单位备案;组织并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3.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重点工程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备、使用单位,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每年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4.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单项演练与综合演练相结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二)宣传教育培训。
  1.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新闻宣传单位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2.教育培训。
  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需求,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桌面推演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适时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加强危机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积极探索与地方高校共建培训基地,开展灾害、危机处置的网络教学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化应急教育。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应急工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对本级应急工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本预案实行常规评估和非常规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常规评估,重大突发事件后进行非常规评估。
  本预案实施动态修订机制,随着市应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评估结论,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0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级层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体架构
  2.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及其指挥机构、主管部门
  3.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4.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组及基本职能设置
  5.杭州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运行流程图
  6.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部门、联动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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