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川农函〔2021〕473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近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农产品稳产保供保质量保安全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担当,抓紧安排部署
  近期,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和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稳产保供既要保数量也要保质量保安全的重要意义,在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决不能放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政治担当,坚决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抓实抓细,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决不能因市场急需而忽视质量安全,决不能在关键时期给疫情防控大局添堵添乱。   二、落实重点措施,严防风险隐患
  (一)紧盯农兽药残留超标。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实施精准治理,对12个重点治理品种,逐一拿出切实管用的治理清单,严厉打击禁限用药物使用行动,杜绝使用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防止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严格管控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督促生产主体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既要避免因追求生产速度和产量而盲目用药,又要防止因销售难而违规用药。
  (二)分区分级做好巡查检查。对于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区域,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正常开展日常监管巡查工作,落实好各项既有工作任务。对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地区所在县级区域,也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因地制宜加强监管工作。没有确诊病例的乡镇,要积极开展巡查检查,加强安全用药指导。有确诊病例的乡镇,要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点对点”指导农户安全用药。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区域,要在集中力量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通过市场抽检信息,掌握质量安全情况。通过微信、视频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操作指南,把防疫情、保供给、保安全措施落实到每一位生产经营主体。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各地要按照本地区疫情防控要求,灵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分品种、分时段、分地区组织实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风险监测不断档。要重点加大蔬菜农药、禽蛋和水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力度,监测过程要服务“菜篮子”产品有效供应,监测时效上要做到快抽、快检、快报,不得影响农产品快速上市。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要将检测力量关口前移,主动靠前服务,加快检测速度,力争当天收样当天出结果。乡镇监管服务站要组织开展快检筛查,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做到心中有数。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
  (四)用好达标合格证制度。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是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既减少人员接触又压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要大力推行达标合格证制度,指导生产主体落实质量控制措施,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上市要附带合格证。同时要加大未试行达标合格证的生产主体的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力度,督促其按要求实施达标合格证制度,提高合格证制度主体覆盖率。要积极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树立“不合格、不上市”的理念,市场主体要实施好准入制管理,加大索证查验力度,坚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五)补齐全程监管漏洞。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属于“三前”环节的农产品收贮运、暂养池、运输车辆等质量安全监管薄弱环节重点盯防,聚焦“三剂”(防腐剂、保鲜剂、添加剂)超量或超范围使用及非法添加风险,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坚决杜绝行业“潜规则”。对于“三后”环节,要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和工作衔接,及时通报信息或线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联合开展查处,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保障措施落实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微信群、短视频、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把技术服务覆盖到每一位生产经营主体,让每一位生产经营主体都能够按要求执行好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避免盲目、违规用药。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主动性和前瞻性,措施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可只发文件,关键要抓好措施的落实落地。要密切联系一线,建立重点生产主体点对点联系机制,了解生产主体的困难需求并帮助协调解决。要加强舆情监控,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特别是对一些不实的、恶意炒作的报道,要主动应对,确保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秩序稳定。
  联系人:马勇、邓苹玲,联系电话:028-85505821。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9月2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