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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新能源出租车和网约车充电费用的通知

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新能源出租车和网约车充电费用的通知
(甬发改价格〔2020〕73号)


各区县(市)发改局,“六区二岛”经济发展局,各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
  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的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49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市阶段性降低新能源出租车和网约车充电费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出租车、网约车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含电费)基准价由现行每千瓦时1.40元降为1.30元。其他事项仍按原《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价格的通知》(甬价费〔2018〕53号)执行。   二、执行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三、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和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8号)规定,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在计收电费时,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充换电企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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