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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动态清零”总方针要求下优化全省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动态清零”总方针要求下优化全省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的通知
(川环办函〔2022〕183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科学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毫不动摇坚持疫情防控“动态清零”总方针,细化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确保疫情防控下我省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有序推进,我省将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在申领(含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其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合格证。若因疫情防控原因,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人员未能提供有效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合格证的,有关发证机关可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发证、事后检查,但原则上新上岗辐射工作人员应在本单位取得(重新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参加复训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证到期后三个月内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   二、鼓励各核技术利用单位登陆各地有关政务服务网,线上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手续。对于需延续、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有关办件申请。对于确实因疫情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提交有关申请的,可视情况放宽有关时限要求,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三、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方舱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在保障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临时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同时,有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根据医疗机构提出的需求,积极做好辐射安全防护咨询和监测等技术服务工作。若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方舱医院)所在区(市、县)连续14天无新增本土病例,但仍需继续使用有关射线装置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有关医疗机构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四、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机构,因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提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可将提交时限放宽至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方舱医院)所在区(市、县)连续14天无新增本土病例后1个月内。   五、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行政许可服务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川环办函〔2020〕80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0〕23号)从即日起作废,不再实施。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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