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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保障防疫工作十项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保障防疫工作十项措施的通知
(鲁环发〔2023〕3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保障防疫工作的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2日

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保障防疫工作的十项措施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扶涉防疫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我省涉防疫医药领域经济运行,现就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保障防疫工作制定措施如下。
  一、建立涉防疫单位和项目服务清单。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建立本辖区涉防疫单位和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落实联络员制度,对重点医药企业和项目实行专人服务。   二、进一步提升涉防疫项目环评服务效能。强化环评服务保障,坚持审批工作窗口前移、上门问需、定制帮扶。积极开展“零接触”现场踏勘、“不见面”技术审查,审批阶段对涉防疫医药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即来即审,实施并联提速审批。   三、进一步提升涉防疫项目排污许可服务效能。对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涉防疫医药企业,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有序开展排污许可证延续工作,在工作任务落实中精准宣传排污许可政策标准,指导企业进一步规范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四、积极推进涉防疫行业清洁生产。对生产、使用、排放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医药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研究探索开展涉防疫医药行业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积极推进医药行业绿色发展。对达到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并符合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的涉防疫医药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积极引导、支持相关单位和企业研究开发医药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升医药行业污染治理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   五、落实涉防疫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要求。按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对全省涉防疫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并实施差异化管控。A级医药企业以及列入保障类的承担疫情防控特定任务的医药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不停产不限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前提下,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根据绩效等级采取不同管控措施。   六、加大对涉防疫项目的生态环保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引导涉防疫医药产业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对开展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的,在安排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且满足入库条件的涉防疫医药企业,优先纳入省环保金融项目库,予以融资支持。在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过程中,注重引入专业技术力量,提供精细化指导,提高项目质量。对减排效益显著的防疫项目,优先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预储备项目试点。   七、保障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进一步优化提升全省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每季度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shandong.gov.cn/)发布更新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公开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核准经营方式、核准经营类别等信息,有效保障医药企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足和渠道畅通。   八、优化涉防疫单位生态环境检查监管方式。对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涉防疫医药企业“非请勿扰”;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评价好、环境风险较低的,降低抽查比例,充分运用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执法方式推行非现场监管。坚持分类施策,对环境问题较小的,指导企业立行立改;对符合轻罚、免罚情形的,依法减免处罚并督促整改。   九、建立生态环境问题应急处置机制。对于急需的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生产经营企业遇到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特殊困难,要开辟绿色通道,千方百计帮助解决。地方难以解决的,请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领域涉防疫舆情处置。加强舆情监测,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第一时间调查核实问题,迅速加以解决。凡有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舆情,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调处置,切实解决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涉生态环境“急难愁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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