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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发生,对我市企业用工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用工稳定,助力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利益平衡理念,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全市法院在审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树立利益平衡理念,综合考虑疫情对劳资双方的影响,兼顾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注重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益,也要为企业发展创造空间,依法公正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努力在保障民生、稳定就业、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之间实现互利共赢。   二、支持合理诉求,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法合理认定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三、支持企业灵活安排复工方式,区分确定工资待遇。疫情防控期间,鼓励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和生产方式,实行弹性工作制,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传播风险。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通过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调整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认定工资报酬。复工后企业安排劳动者通过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方式完成相应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四、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妥善认定企业欠薪责任。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而引发的欠薪问题,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客观困难、延迟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合理判定企业的责任。当事人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无法立即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除不履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案件,可以暂缓履行,在无法立即履行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履行。   五、依法制裁破坏防控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劳动者因未遵守政府防控措施,随意外出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要求企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六、积极引导调解和解,维护企业用工稳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履行方式,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共渡难关,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七、强化裁判指引功能,促进企业规范用工。对企业可能出现的因人手短缺需要招聘员工或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复工的情形,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与新雇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发放劳动报酬,规范企业用工形式,防范用工风险。   八、发挥“枫桥经验”优势,推动劳动争议源头化解。进一步健全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加强与人社、劳动仲裁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裁审衔接联动机制作用,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商会等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将涉疫情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积极引导当事人尽量通过移动微法院、ODR等信息化平台,以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劳动争议,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加强信息报送和问题研判,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辖区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诉讼情况,有针对性地预警风险、提出建议。
  本意见相关规定如与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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