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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服务大局、助力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司法职能,不断拓展深化服务企业发展系列服务活动,促进抚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制定疫情防控期间抚顺两级法院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坚持公正高效审判,提振市场信心,优化营商环境
  1.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平安稳定。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跨部门线索移送、案件会商、快速办理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妨害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危害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审慎办理涉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案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2.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同舟共济、共度时艰。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联动协作,妥善化解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货物买卖、运输、保管、仓储、加工承揽等商事纠纷。对企业因受疫情重大影响导致未能按期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合同,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正确认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对疫情期间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若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当事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并严格履行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4.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鼓励、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对因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疫区厂房、场地的承租企业无法正常开工,承租企业请求减免租金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   5.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纠纷。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金融措施,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促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银保监会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合理回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期还贷、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努力促成银企和解、银企合作。   6.依法妥善审查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破产申请。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暂时不受理破产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与破产管理人和政府防疫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支持符合生产条件的该类企业恢复生产,切实保障防疫物资的供给。   7.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涉外商事纠纷。建立与政府和外贸组织的沟通对接机制,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积极引导企业向外贸组织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及时受理涉及司法认定和确认外贸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的案件。   8.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争议。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以及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妥善审理涉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实信息、违反开(复)工规定等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支持政府实施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妥善审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行政案件,充分考虑返岗返工实际情况,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二、优化诉讼服务措施,减轻涉诉企业诉累   9.依法保护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全市两级法院开通专门“绿色通道”,对疫情影响直接相关案件,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正确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提交上诉状和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10.健全便利企业参与诉讼的司法服务体系。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综合运用网上立案、移动微法院、智能送达平台等跨域立案功能,推动诉讼事项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为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参加诉讼的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前移下沉司法服务,加大调解指导力度,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   11.审慎适用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加大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对以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为被保全人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   12.加大对涉困企业的司法救助力度。建立两级法院联合司法救助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危困的企业,依法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的支持力度,确保涉困企业打得起官司。
  三、强化善意文明执行,保障企业权益、完善诚信体系   13.正确处理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期限问题。因疫情防控导致执行申请立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期限逾期的,应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的案件,被执行人在履行过程中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向法院或申请人请求给予适当延缓期的,一般应予准许。延缓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执行法院在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14.切实强化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对于经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纳入“执转破”程序;对于债权人要求移送转入破产程序的,不予支持。对于被执行人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执行案件,在对其财产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有效查控后,暂时中止线下执行活动。   15.突出特殊主体的司法保护。对于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并采用领导包案、专案执行、协同执行等措施,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暂时屏蔽失信记录、解除高消费限制等措施,以确保其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   16.明确特殊时期的制裁标准。对于利用疫情防控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四、积极延伸审判职能,融入市域治理、服务防疫大局   17.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微法院、12368服务热线等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布典型案例,助力企业应对疫情、提升信心。   18.结合疫情防控积极开展司法调查研究。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在生产管理经营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五、坚持党的领导,加强与政府及社会各界沟通协调   19.加强领导,注重沟通协调。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工作部署及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坚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力地区疫情防控工作,重要工作事项、重点工作开展及时向党委和政法委报告,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切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0.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公共安全保障相关部门工作,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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