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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
(黑财指(金)〔2020〕266号)


有关市(地)、县(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20〕30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预算的通知》(财金〔2020〕63号)有关要求,经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审核,现下达中央财政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具体金额详见附件。预算支出功能科目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79902重点企业贷款贴息”,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入2020年“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项目名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代码“Z155110010001”。本项资金全部为直达资金,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为保障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各市县尽快直接向企业拨付贴息资金,满足企业实际还息需求,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强化企业资金保障。各市县下发预算指标文件时,应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户清晰、流向明确。   二、强化贴息资金全流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合规贷款用途使用资金,因企业提前还款等情况出现贴息资金结余,或贷款用途不符合要求等,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收回资金情况应在申请2021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时一并报告。   三、加强贴息资金绩效管理,2021年2月底前将贴息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纳入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表中增加如下指标:产出指标-数量指标-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拨付率(目标值90%),产出指标-数量指标-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贴息要求的企业数量、平均贷款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满意度(目标值85%)。
  附件:中央财政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下达情况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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