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和公共法律服务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和公共法律服务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我省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行政复议和公共法律服务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各级行政复议局接待场所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暂时关闭,暂停当面解答申请行政复议和公共法律服务咨询,暂停接收申请人当面递交的行政复议和公共法律服务申请材料,恢复时间视我省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委员会等开放服务时间,由各地司法局和法律服务机构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统一部署作出妥善安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选择通过网上平台、邮寄、传真等方式申请。申请人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可直接邮寄至当地司法局(行政复议局);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请邮寄至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1号浙江省司法厅,邮编:310008,联系电话:0571-88300957。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关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三、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一般不召开调查会、听证会,必要时通过异地委托、函询、录音电话等方式调查核实证据、了解案件事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需到场办理阅卷等事项的,请事先与案件承办人预约,并落实佩戴口罩、检测体温、登记身份信息等防疫措施。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参加行政复议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的规定予以中止,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复议权利。   四、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公共法律服务的,请选择通过12348浙江法网、公共法律咨询热线、移动客户端、微信、远程视频等方式预约、申办各项法律服务。群众通过以上方式申请的,都将通过统一平台流转办理,得到同当面办理一样的效果,办理过程同时接受群众的监督。
  生命重于泰山,防控就是责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请相关当事人和广大群众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共防疫情、同护健康。
  特此通告。
浙江省司法厅
2020年2月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