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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内医保发〔2023〕1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要求,为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保障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住院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救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
  为引导患者基层就医,加大医保对农村牧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70%。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三、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用药需求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相关治疗药品储备参考目录》等的基本医保目录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临时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临时性治疗药品目录,明确报销类别及支付等级,临时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线诊疗
  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及药品费用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价格及支付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价格及支付政策执行。   五、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成本。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做好基金运行监测,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做好医保经办管理服务
  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各统筹区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牧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七、工作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明确部门职责,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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