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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同市监法规〔2020〕8号)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现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意见》(晋市监发﹝2020﹞34号)文件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为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切实贯彻好中央、省市疫情防控措施,市局提出如下要求: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当前战“疫”的工作重点,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加大对以口罩为代表的防疫用品价格专项检查力度,强化对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从重从快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违法行为,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震慑态势,为疫情防控营造有序市场环境。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将前期立案调查的价格违法行为遵照文件精神尽快处理结案。
  3、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本着强化疫情防控、稳定有序市场秩序的原则,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如在执行中出现相关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国家局文件(略)
  2.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意见(晋市监发﹝2020﹞34号)省局文件(略)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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