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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濮政办〔201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日

  濮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濮政〔2005〕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濮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Ⅲ级(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I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IV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事件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对社会公众身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事件涉及省内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对社会公众身体健康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2)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对社会公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事件涉及省辖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对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已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事件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对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已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全程控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置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Ⅲ级以上事件标准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主要从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确定,必要时可以增加有关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督查督办等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设置若干个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2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Ⅲ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发布影响限于本市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调查处理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项;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情况。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Ⅲ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督查督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相关情况;组织开展信息发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工作组职责
  2.4.1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农业畜牧局等参加。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4.2 事件调查组。根据事件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监察局、公安局、农业畜牧局等参加,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具体监管部门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驻扎在事件发生地现场开展事件调查,或派出专业人员赴现场指导事件调查。
  2.4.3 危害控制组。根据事件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农业畜牧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参加,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4.4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结合突发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统筹调配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4.5 检测评估组。根据事件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农业畜牧局等参加,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4.6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民政局等参加。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2.4.7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畜牧局等参加。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8 专家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5 县(区)组织指挥机构设置
  各县(区)政府(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参照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各县(区)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1 监测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I级(可能发生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可能发生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可能发生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Ⅳ级(可能发生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县(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相关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完善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提升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1.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1.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1.3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1.4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4.1.5 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4.1.6 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1.7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1.8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直接向市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应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4.3.1 涉事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4.3.2 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4.3.3 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1 响应分级
  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 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学调查
  及时组织开展现场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2.4 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2.5 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具体监管部门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部门工作组;当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市政府工作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面了解事件基本情况,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精神,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和技术等支持,对跨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评估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不足或过度,适时终止响应。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发展,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指挥部办公室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提出具体建议,经指挥部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等费用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快速收集。   7.3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濮政办〔201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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