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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潍发改价格〔2022〕87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保持正常市场秩序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现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和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二)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3月10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顺加)的;
  (三)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的进销差价率(顺加)未与2022年3月10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四)2022年3月10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3月10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顺加)超过35%对外销售的。   二、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已发布相关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的,视为已对各相关经营者依法履行告诫程序。经营者相关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本通知自2022年3月16日起执行。潍坊市疫情防控结束后,相关价格监管措施即行取消,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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